张兴旺律师

张兴旺

律师
服务地区:江苏-扬州

擅长:债权债务,合同纠纷,建筑工程,公司企业,刑事案件,综合

加工承揽合同代理词

来源:张兴旺律师
发布时间:2012-0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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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长、陪审员:

    江苏润扬律师事务所接受扬州市XX公司的委托,指派张兴旺律师作为其与江阴XX公司加工承揽合同纠纷案件的一审代理人。代理人现针对本案发表如下代理意见,望法庭予以采纳:

一、原告依约履行了合同义务,并按照被告及业主的要求增加了工作量,原告方不存在违约

1、第七条第2款约定,钢结构制作安装共计500吨,不涉及日后超出、增补部分。原告不但保质保量完成了500吨的钢结构制作安装工作,还按照被告及业主的要求增加了工作量,超额完成了198.04吨,而且整套设备在2010年1月中旬试生产正常。

2、原告与被告于2009年4月10日签订的加工承揽合同是被告作为强势单方提供的格式合同,安装时间从2009年4月25日至2009年9月25日是事先印制好的格式条款,该条款的约定脱离了合同正常履行的前提和事实条件,实际上毫无意义。

3、合同第一条约定:“被告委托原告到第三方安装被告提供的设备及钢结构制作”。由此可见,原告履行合同必须两个前提条件:其一,被告提供的设备必须在约定期限前(即2009年4月25日)进场,钢结构制作的材料必须在合同开始履行前进场。其二,土建基础必须在合同开始履行时即施工结束,具备安装条件。

⑴、事实上,被告并未及时提供安装设备进场,象除尘器等主要设备直到2009年12月底才进场,原告何以安装;钢结构制作所需材料在2009年6月份才开始陆续进场,大部分材料在2009年9月以后进场,直到2010年1月份仍有材料不断进场,原告如何为无米之炊呢?

⑵、合同约定期限开始时,原告施工所需的土建基础尚不具备,直到2009年8月下旬,合同约定的所谓安装期限已经过了五分之四,被告仍未交付合格的土建基础。安装的土建基础不具备,试问原告如何正常安装?

4、合同第二条第2款约定,“安装时间:进厂时间由甲方通知”,也即双方约定具体的进厂时间以被告的实际通知为准,并不拘泥于所谓从2009年4月25日至2009年9月25日的格式条款,被告并未在2009年4月25日通知原告进场,试问原告何以敢擅自进厂而违约呢?

5、合同第七条第4款约定,合同签订后,被告应当向原告支付30万元预付款。但被告却并未及时支付预付款,直到2009年7月下旬,合同约定所谓安装期限已经过了三分之二时,被告才付清预付款。按照惯例,预付款到帐后合同才实际开始履行。原告即使是在收到预付款后进场也毫无过错,更何况此时土建和材料尚不具备条件,原告何以违约呢?

6、合同约定工期为从2009年4月25日至2009年9月25日共计5个月时间,但由于被告的原因致使答辩人无法按照该格式条款约定时间如期进行,工期理应从具备条件后向后顺延5个月,在加上被告及业主要求增加的工作量,工期应当继续顺延。原告在5个月的工期内不但及时完成了工作成果,还超额完成了工作量,试问原告违约了吗?

7、被告方代理人XXX在2011年XX日开庭时认可被告方解除合同前的工作量是原告方完成的,进一步证实原告方依约履行了合同义务,并按照被告及业主的要求增加了工作量,原告方不存在违约。

二、被告违反了合同约定,应当向原告支付违约金

1、合同第七条第4款明确约定,合同签订后支付预付款30万元,钢结构主体完成后付30万元,空载调试前支付20万元,与第三方验收单确认后支付37万元,余款为质保金。

⑴、2009年4月10日签订合同后,被告并未按约定支付预付款,直到2009年7月中下旬才付清预付款,严重违反了合同约定;钢结构主体完成后未依约定付款,空试前未依约定付款,与第三方确认后未依约定付款。

⑵、被告提供的XX有限公司的证明,明确认可答辩人在2010年1月中旬已经完成了工作成果,而且试生产正常,依约定被告此时应当付清所有进度款项。但被告仍拒不支付款项,已经严重违约。

⑶、原告不但及时完成了合同约定工作量,还按照被告的要求超额完成了工作量,并于2010年1月中旬试生产正常。但被告却未按照合同第七条第4款的约定付款,严重违反了合同的约定,依法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2、正是由于被告严重违反合同约定拒不付款,给原告的正常生产经营带来了巨大困扰,导致原告无法向工人发放工资。临近年关,辛苦半年的工人无法拿到工资,由于被告的违约致使原告无力发放工资,工人知晓原告完成工作的艰辛,自发向被告讨要工资,而被告却将工人讨要工资污蔑为闹事。试问,万家团圆的春节即将来临,被告若依约支付款项,工人如愿领到工资,何以不回家过年而呆在远离家乡和亲人的XX工地“闹事”呢?

3、被告违反约定拒不支付合同款项,已经构成根本违约。其后,又于2010年2月21日(正月初八)致函原告解除承揽合同。被告擅自单方解除承揽合同,已经构成根本违约,依法应当按照合同第六条第1款的规定向原告承担违约责任。

4、合同第一条约定:被告委托原告到第三方安装被告提供的设备及钢结构制作。由于被告严重违反合同约定,主要设备进场严重迟延,钢结构制作所需材料进场严重迟延,严重影响了原告的正常工作。被告提供的土建基础不具备正常安装条件,严重影响原告正常安装。可见,原告在5个月的工期内完成了合同约定的及增加的工作量,原告并未违约,相反被答辩人严重违反合同约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三、被告的答辩理由依法不成成立

1、被告拒不认可三方签字确认的磅单,试图否认原告的工作量,试图干扰法庭的思路,但业主方站在客观公正的立场上证明,所有磅单全部属实,且磅单所载工作量已经全部完成。

2、被告方污蔑原告方工人正常所要工资为“闹事,又对派出所出具的证明表示怀疑,要和派出所进行核实。但被告方至今未能提供证据推翻该证明,而是试图拖延时间,被告方的抗辩理由依法不能成立。

3、被告方拒不承认是原告方完成的工作量,被告方代理人XX在2010年9月29日开庭时陈述该工程是由被告方委托第三方完成的,并已于2010年4月验收合格;被告方代理人XXX在2011年4月1日开庭时陈述该工程是被告委托第三方做,但第三方没有去做;明显的前后矛盾,试图混淆视听,干扰法庭的正常审理,被告方的抗辩依法不能成立。

4、被告方一方面否认原告方完成了工作量,另一方面又无法提供第三方完工的证明,在法庭责令其对是否完工进行举证后,又拒不提供相关证据,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四、总结

原告在5个月的工期里完成了合同约定的工作量,并按照被告及业主的要求增加了工作量,并且该工作量已经验收合格,告方不存在违约。被告未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预付款,未能将正常安装所需设备及时运抵现场,未能如期供应钢结构制作所需材料,土建基础交付严重迟延,施工中增加工作量,在验收合格后拒不支付进度款,其后单方擅自解除合同,严重违反了合同约定,依法应承担违约责任。

为彰显法律的尊严,为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也为了保护善良原告的合法权益,恳请法庭查明事实,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代理人:江苏润扬律师事务所

张兴旺   律师

 2011年4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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