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家强律师

马家强

律师
服务地区:全国

擅长:合同纠纷,交通事故,医疗纠纷,债权债务,刑事案件,公司企业,损害赔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

xx办事处xx社区居委会与XX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马家强律师
发布时间:2018-01-08
人浏览

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原告: xx办事处xxx社区居委会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家强,山东兴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泰安xx工贸有限公司

司家庄居委会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解除2012年7月17日原被告签订的土地厂房租赁协议;2、要求被告立即支付拖欠的租赁费535000元(截至2016年8月1日);3、要求被告立即支付拖欠租赁费期间的逾期付款损失63354.38元;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2012年7月17日,原被告签订土地厂房租赁协议一份,约定被告租赁原告车间及办公场所,双方约定了具体租赁事宜,其中明确约定被告逾期支付租金一日,按所欠费用的5%支付滞纳金,拖欠租金超过一个月,原告有权解除本协议。协议签订后,原告依约将租赁物交付被告使用,但被告仅足额支付了2013年2月1日至2014年2月1日的租赁费25万元,其后只在2014年7月18日支付了7万元,2016年4月28日原告向被告送达通知限期一次性交清,逾期视为自动放弃承租权,通知送达后被告仅在2016年4月29日缴纳了2万元,剩余租赁费一直未缴纳,共计拖欠535000元。被告的行为已构成违约,故原告根据合同约定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诉。

工贸未作答辩。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因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进行质证,本院对原告提交的以下证据依法予以采信并在卷佐证:1、2012年7月17日原被告签订的土地厂房租赁协议一份;2、原告向被告催收租赁费的照片四张。根据原告陈述及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2年7月17日,原告司家庄居委会作为甲方,与乙方即被告签订土地厂房租赁协议一份,约定甲方将其厂房(包括办公楼、小院)出租给乙方使用,租赁期限自2012年7月17日起,至2022年7月17日止,租赁期10年;双方约定该厂房租赁前三年每年租金为人民币25万元,从第四年起,租赁价格按市场行情执行价格(上浮或下浮),双方办理租赁物交接待变压器通电后,开始计算租赁费,在协议签订之日乙方应交纳半年租金,此后每半年交纳一次租金,先交费后使用;关于违约责任,约定乙方应及时支付租金,每逾期一日,按所欠费用的5%向甲方支付滞纳金,拖欠超过一个月,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双方另约定了其他合同权利义务。合同签订后,甲方将租赁物交付乙方使用,同时根据合同约定自2013年2月1日起算租金。合同履行期间,被告支付了2013年2月1日至2014年2月1日一年租金共计25万元,2014年2月至2014年8月1日的租金原告于2014年7月18日支付了70000元后,其余租金一直拖欠未付。2016年4月28日,原告在涉案厂房张贴催收通知后,被告于2016年4月29日支付了当期租金2万元。另,目前涉案厂房仍由被告租赁使用。后原告催要拖欠租金未果,双方为此成讼。

庭审中,原告主张逾期付款经济损失应按照同期贷款利率上浮50%的标准计算。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本案中原被告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意思表示真实,内容及形式均不违反法律规定,属有效合同,双方均应全面履行。原告依约交付租赁物供被告租赁使用,被告应如约支付租金。被告拖欠租金不付,属违约行为,根据合同对违约责任的约定,原告要求解除合同的条件已经成就,故对其该项诉请,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关于被告欠付的租金数额,因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对自身诉讼权利的放弃,对于原告主张的租金支付情况本院予以确认,同时原告所主张的计算方式符合合同约定,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拖欠租金535000元的诉请,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关于逾期租金的损失计算问题,本院认为,双方虽然约定了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但其约定的违约金计算方式,明显超出了其利息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标准,本案系租赁合同纠纷,现原告主张根据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的规定按照贷款利率上浮50%的计算方式,于法无据,对其超出部分,本院依法不予支持,根据被告租金欠付情况,按照每期租金逾期付款之日的同期银行贷款利率1.3倍的标准计算,被告应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4907.13元。

综上所述,原告要求解除合同及被告支付拖欠租金,于法有据,被告还应按照法定标准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九十三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告与被告于2012年7月17日签订的《土地厂房租赁协议》;

二、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支付原告XX社区居委会租金535000元,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4907.13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784元,减半收取计4892元,保全费3520元,两项合计8412元,由原告119元,被告负担829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杜庆文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  崔春燕

以上内容由马家强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法律快车建议您致电马家强律师咨询。
马家强律师
马家强律师主任律师
帮助过 5520 万人好评:24
  • 经验丰富
  • 态度好
  • 解答快
泰安市岱岳区长城路11号泰安市第二人民医院北楼12层
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马家强
  • 执业律所:山东儒商律师事务所
  • 职  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3709*********306
联系本人CONTACT ME
  • 服务地区:全国
  • 地  址:
    泰安市岱岳区长城路11号泰安市第二人民医院北楼12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