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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邻关系纠纷与土地侵权纠纷问题探析

作者:马家强律师 发布时间:2012-01-06 浏览量:0

相邻关系纠纷与土地侵权纠纷问题探析——以司法实践为视角


 [简要案情]

原告王某于20054月签约买下某市西城一处商品公寓,同年底搬至新居。20064月,王某一家人发现,开发商原来设计的重建的绿茵足球场的一块地方竟建起了一座楼房,成了小区变电站,王某遂在多次要求停工未果的情况下,起诉开发商侵权,认为被告开发商擅自改变设计,与原宣传不符,侵犯了原告的眺望权,要求被告立即停工拆楼并赔礼道谦。

 [争议焦点]

原告主张的眺望权属于相邻关系纠纷还是地役权纠纷,一种观点认为,在《物权法》实施之前,王先生主张的眺望权无法在现行法律中找到依据。另一种观点认为:根据《民法通则》及《民法通则意见》等相关规定,眺望权纠纷属于相邻关系纠纷。

 [分析评论]

本人观点,本案属于地役权纠纷。

本案是相邻关系还是地役权纠纷,主要看:

1)权利取得的方式是法定还是约定,相邻权都是法定的权利,对方不得以双方不存在合同关系为由而拒绝提供便利。而地役权必须是双方通过约定而产生,即地役权的取得需要契约化。

2)权利取得是有偿还是无偿。相邻权的取得具有法定性,通常是无偿的。本案中,原告支付的房款应包含设立地役权而向被告支付的对价。

3)取得的权利是合同债权还是物权。本案中,原告依法取得的是物权。因此,被告将绿茵足球场改为变电站时,原告可以基于地役权要求被告停止兴建变电站和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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