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寅斌律师

张寅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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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未投交强险发生事故时,机动车一方应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承担无过错赔偿责任

来源:张寅斌律师
发布时间:2012-0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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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机动车未投交强险发生事故时,机动车一方应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承担无过错赔偿责任    

      一、从现行法律法规来看,如果机动车未投保交强险而发生交通事故,对于交强险应赔付部分也按照责任比例分担,显然是违法削减了受害人依法应该获得的最基本的赔偿,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立法精神。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的规定,在机动车一方依法缴纳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强制责任险的情况下,发生交通事故致第三人损害,如果交通事故不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管机动车一方有没有责任,只要该交通事故造成了第三人的损害,保险公司都应在在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赔付限额内对受害人赔偿。《道路交通安全法》这样规定,是为了最大限度的保护第三者的利益,使第三者最大限度的获得基本的赔偿。

     另,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一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投保机动车交强险是所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的法定义务,有关的任何义务人都不得例外。《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明确规定:“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按照规定为其机动车投保交强险的行为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属于不履行法定义务的情形,不但应当受到行政处罚,更要承担由此产生的民事责任。在发生交通事故的责任上,双方都有过错;但是在没有为肇事机动车投保交强险的责任上,是机动车一方的全部过错,上诉人是没有任何过错的。案件中,不能要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产生的损失,是由于机动车方没有为其机动车投保交强险的违法行为导致的,应当由其承担民事责任,参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处理,即将受害者的损失分为机动车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和范围外两部分,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的损失,由未投保交强险的被上诉人负全部赔偿责任;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外的损失,双方按责任进行承担。

因此,当机动车没有投保交通事故强制责任险而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损害,首先由机动车一方承担交强险的赔付限额,然后再根据道交法规定承担责任,符合现行法律法规的立法精神。

二、从法理上分析,如果机动车未投保交强险而发生交通事故,对于交强险应赔付部分也按照责任比例分担,显然违反了责任自负的基本法理。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5条第1款第5项的规定,初次登记机动车,必须提供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

《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四条第2 、3项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农业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对机动车参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对未参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机动车,机动车管理部门不得予以登记,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不得予以检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在调查处理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道路交通事故时,应当依法检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标志。

《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39条规定,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未按照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通知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依照规定投保,处依照规定投保最低责任限额应缴纳的保险费的2倍罚款。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依照规定补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应当及时退还机动车。

《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40条规定,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放置保险标志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机动车,通知当事人提供保险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可以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前述规定表明,机动车只有投保了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才能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道路上行驶,否则,将不能上路行驶,若上路行驶,将被扣留并受到相应的处罚,因此,不投保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强制责任险的行为是违法行为,如果机动车没有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责任险而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损害,按照责任自负原则,应由机动车一方对自己的违法行为导致受害人不能从保险公司获得交强险的赔付限额内的赔付承担责任,如果将交强险的赔付限额内的赔付均按照责任比例由受害人分担,则显然是让受害人分担机动车一方违反《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责任,受害人对于机动车方没有投保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强制责任险的违法行为,既无故意也无过失,法律也没有规定对于机动车方没有投保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强制责任险时,交通事故的受害人应承担一定的责任,因此在机动车方没有投保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强制责任险而发生交通事故的情况下,交强险的赔付限额内的赔付不能按照责任比例由受害人分担,而应该直接由机动车方承担交强险的赔付限额内的赔付,只有这样才符合责任自负的基本法理。

三、2012年2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下发《关于当前形势下加强民事审判切实保障民生若干问题的通知》,该通知要求,要求,各级人民法院要妥善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依法惩恶扬善,弘扬社会公德,确保公平公正。要统一裁判思路,从方便诉讼和有利审理的角度出发,对侵权纠纷和相关的交强险合同纠纷案件要合并审理。在醉酒驾驶、无证驾驶等违法情形的责任承担上,应当在确定保险公司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的同时,赋予保险公司追偿权。在未投保情形下的责任承担上,应当由机动车一方先承担交强险限额内的赔偿责任,其余部分按照侵权责任认定和划分。

   综上,机动车未投交强险发生事故时,机动车一方应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承担无过错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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