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与XXX娱乐传媒有限公司著作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代理词
一、剧本著作权转让合同是继续性合同,不具有溯及力,已经履行的,既不能返还,也不能恢复原状,故上诉人收取的第一笔稿酬400000元不应当退还。
所谓继续性合同是指合同的履行在一定的持续的时间内完成,而不是一时或者一次完成的合同。《剧本著作权转让合同书》(以下简称《合同书》第七条明确约定了策划方案以及剧本具体分为《剧本大纲》、《剧本一稿》、《剧本修改稿》三个阶段完成。该《合同书》第十条约定了创作周期,即2009年6月9至2009年9月24日,上述约定符合继续性合同的特征。
根据《合同书》第十条、十一条第二款第三项之规定,上诉人已经向被上诉人交《剧本大纲》,被上诉人已经认定《剧本大纲》,故被上诉人向上诉人支付了第一笔稿酬400000元。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均按约定履行了前期义务。
剧本创作不同与普通商品,上诉人的劳动已物化成智力成果,其成果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下来,被上诉人接收剧本后即分享了上诉人的智力成果,合同解除后不可能通过返还剧本、著作权归属等方式弥补上诉人的损失,更不能通过洗脑、清零等方式消灭大脑中保留的记忆,所以根据《合同法》第九十七条之规定,上诉人收取的400000元稿酬不应当退还被上诉人。
二、上诉人未逾期交稿,不构成违约,被上诉人无权解除合同。
1、上诉人依约履行了合同义务,
双方签订合同后上诉人夜以继日投入创作。2009年7月初,应上诉人的要求,重新确定剧本的主题,原来的故事大纲被全部打乱,人物需要进行重新定位和事件选择,为创作带来难度,故双方于
2、被上诉人无权解除合同。
被上诉人单方解除合同既不符合约定解除的条件,亦不符合法定解除的条件,故被上诉人无权行使合同的解除权。《合同书》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的是合同约定解除的条件,即上诉人没有向被上诉人交付约定集数的剧本或者交付的剧本不完整,被上诉人才有权单方解除合同。由此可以看出,上诉人于
另一方面,被上诉人亦无权行使法定解除权,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之规定:当事人行使法定解除权仅限于以下五种情形,即:1、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2、对方预期违约将不履行主债务的;3、迟延履行主债务,经催告仍未履行的;4、根本违约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5、法律规定的其他解除情形。本案中,
三、被上诉人拒付稿酬,构成根本违约,上诉人有权解除合同,被上诉人应当赔偿上诉人500000元稿酬损失。
1、被上诉人的先履行抗辩权不能永久存续。
被上诉人称其拒付稿酬的行为系行使先履行抗辩权,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假使被上诉人认为上诉人
2、被上诉人拒绝支付500000元稿酬的行为构成根本违约,上诉人有权解除合同。
根据《合同书》第十条第二款被上诉人应当在上诉人提交剧本一稿15天内以书面形式向上诉人提交剧本一稿意见之规定、第十一条被上诉人应当在上诉人提交剧本一稿后5个工作日内向上诉人支付500000元稿酬之规定,被上诉人未在上述约定的期限内履行付款义务。
综上所述,本案事实清楚,上诉人的诉求证据充分,请求法庭依法改判,支持上诉人的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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