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 法律快车 > 上海律师 > 刘骏律师 > 亲办案件 > 案件详情
律师信息

以案说法之员工达到退休年龄劳动合同并不当然终止

作者:刘骏律师 发布时间:2016-04-29 浏览量:0

      【案例】

      陈某于2011年9月与某公司签订为期2年的劳动合同,合同期至2013年9月30日止。2012年11月5日陈某在工作中受伤,经劳动能力鉴定为工伤十级。社保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013年5月公司以陈某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为由,单方停发陈某工资,终止劳动合同,并拒绝支付一次性就业补助金。但公司为陈某缴纳社保金至同年8月份。期间,陈某两次与单位协商补偿事宜未果。后陈某申请劳动仲裁并对仲裁裁决不服,又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公司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间的工资和护理费。

【辩论观点】

本案辩论的焦点在于:劳动者达到退休年龄劳动合同是否当然终止。对此,本代理人的意见为:

1、陈某虽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公司并未向陈某明确提出终止劳动合同。公司单方停发工资的行为,并不当然地表明公司已经与陈某终止了劳动合同;

2、陈某被停发工资后,曾两次以书面方式与公司协商解决终止劳动合同的补偿和工伤待遇问题,但并未达成协议,可见双方劳动合同终止问题仍处于争议之中,并未实际终止;

3、公司在陈某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仍以用人单位的名义为其缴纳社保至同年8月份,可见双方劳动合同并未终止;

4、陈某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至今并未办理过退休手续,未享受到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事实上陈某因其未缴满十五年社保无法办理退休手续,不能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综合上述四点,双方劳动合同并未终止。因此,陈某仍享有工伤保险待遇。劳动合同到期终止后,公司需要支付其一次性就业补助金,2013年5月至9月停工留薪期间的工资和护理费。

【判决结果】

法院采纳了上述观点,判决:公司支付陈某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2013年5月至9月停工留薪期间的工资和护理费。

【法律依据】

1、《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二项: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合同终止。

2、《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

3、上海高院《关于适用<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6条:如何看待”退休年龄”和“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作为终止劳动合同的依据的关系。《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合同终止。而《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达到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用人单位依据前述规定,均可以终止劳动合同。

刘骏律师

刘骏律师

服务地区: 全国

服务时间:09:00-21:00

律所机构: 上海市君和律师事务所

150-2136-6788

在线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