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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履行《房地产买卖居间协议》要承担法律责任吗?

作者:刘骏律师 发布时间:2010-09-22 浏览量:0

案情:原告张某购买被告顾某所有的房屋,双方通过中介公司签订了《房地产买卖居间协议》,并在房地产中介公司的参与下,签订了《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原告如约支付定金10万元和首付房款30万元。但是由于被告顾某隐瞒了系争房屋的重要信息,导致《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无法履行,必须重新签订。此时,被告见房价大涨先以种种借口拖延,虽经原告和房屋中介公司多次催告,被告明确拒绝重新签订《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双方发生争议,诉至法院。

上海市慧众律师事务所律师刘骏接受原告委托后,在详细了解案情、理清各方的法律关系后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义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并有权要求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依照原、被告双方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居间协议》有关“正式买卖合同应于10日内进行签署,否则承担定金责任约定”。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依法解除《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2、返还原告首付房款人民币30万元;3、双倍返还原告定金人民币共计20万元。

在诉讼过程中:被告辩称自己不存在违约行为,买卖双方之所以无法进行交易,系由于房屋中介公司扣留了原告支付给被告的首付房款,导致被告无法结清有关系争房屋的银行贷款,并办理抵押注销手续。对此,原告代理人刘骏律师当庭明确提出:1、房屋交易合同无法履行的根本原因在于被告隐瞒了房屋产权的重大信息,导致该房屋无法过户;2、中介扣留原告大部份首付房款是由于被告的在先行为已使房屋交易处于风险状态,出于保护原告方利益并在取得原告同意的情况下采取的具体措施;3、被告声称的由于原告房款不能及时到位,所以无法结清房屋贷款,办理抵押注销手续的辩解,不是合同约定的义务,更不是作为买方的原告应当承担的法定义务;4、被告拒绝重新签订《上海市房屋买卖合同》的行为是对《房地产买卖居间协议》的违约行为。因此,在本案中原告方无任何过错,被告则不仅应当返还原告已付的首付房款,而且还应当承担双倍返还定金的法律责任。

最终,法院全面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判决:解除《上海市房屋买卖合同》;被告返还原告购房款30万元、定金10万元,并赔偿原告定金10万元。

 

                                                          上海市慧众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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