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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合同纠纷胜诉的关键在于找准争点

作者:刘骏律师 发布时间:2011-12-16 浏览量:0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胜诉的关键在于找准争点

 

                                     上海市慧众律师事务所  刘骏 律师

 

   【基本案情】

    原告何某于2010年3月18日通过某房屋中介公司与被告李某签订了《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以128万元的价格购买李某的房屋。双方约定:何某于2010年3月18日前首付房款89万,双方于2010年4月1日前共同向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李某应于2010年5月19日前腾出房屋并通知何某验收交接。何某按照约定期限交付了89万元的首付款后,在2010年4月1日双方共同到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时,李某提出所卖房屋现有租客居住,房屋租赁合同尚未到期,恐难按期交房。于是,双方发生了争议,当天双方签订了一份《交房协议》明确:1、李某因不能按时交房需赔偿何某1,200元;2、何某自2010年4月1日至2010年9月30日六个月房租由李某负担,租金每月2,300元;3、如李某不及时交房,从尾款中每天扣除500元。事先,双方又于4月2日、4月6日两次房屋交易中心办理过户,均因李某提出《交房协议》不合理,双方争执不下,未能过户成功。于是何某于2010年4月13日向法院提起诉讼,提出解除《合同》,返还首付款,李某承担违约责任等诉讼请求。2010年5月18日,李某在支付租客违约金的情况下,解除了房屋租赁合同,并通知何某可以按时交房了,何某因当时正在诉讼,未验收房屋。2010年12月3日何某撤回了诉讼后,双方又于2011年1月7日约定继续依原合同履行。于是双方于2011年1月14日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何某了付清了购房余款,双方的《合同》义务履行完毕。

2011年9月9日何某再次向法院提起诉,主张:一、依法判令被告李某支付违约金28,080元(自2010年4月1日起至2011年1月14日止按已付款39万元的每日0.03%计算);二、依法判令被告李某支付契税损失25,600元(系争房屋应为第一套房屋,应按1%计税为12.800元,因陆慧英违约致使系争房屋为第二套房屋,实际按3%计税为38,400元,导致税费损失为25,600元);三、依法判令被告李某支付赔偿金1,200元;四、依法判令被告李某支付逾期交房房租21,700元;五、依法判令被告李某支付逾期交房赔偿金51,000元(从2010年10月5日起至2011年1月15日止合计102天)。

    【代理思路】

    被告李某接到法院送达的原告何某的民事诉状及相关证据后,委托本人做为其委托代理人应诉。本人接受委托后,根据原告的民事诉状和李某关于本案基本事实的陈述。认定虽然原告在诉状中提出了五项诉讼请求,但归结起来无非只有两点争点,一是被告李某是否需要承担违约责任;二是原告何某的购房契税损失是否应由被告李某承担。在庭审中,本代理人紧紧围绕这两点争点进行了充分的答辩、举证、质证和辩论,取得了预期的庭审效果。

    【代理结果】

    最终,法院采纳了本代理人的观点,依法驳回了原告何某五项诉讼请求中的四项,只判令被告李某承担10天的违约责任,支付违约金人民币1170元。委托人李某对法院的判决表示认可,同时对本人的代理工作表示十分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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