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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案辩护词

来源:李玉岗律师
发布时间:2018-1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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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审判员:
    山东法冠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本案被告人家属的委托并经被告人金某的同意,指派我担任金某的一审辩护人。接受委托后,辩护人仔细查阅了案件材料,参加了今天的法庭审理。辩护人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查清,对公诉机关的所指控的罪名没有异议,现依法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一、        被告人金某交通肇事主观上的过失情节较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行人通过路口或横过道路,应当走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或者在没有过街设施的路段横过道路,应当在确认安全后通过。据本案卷宗的记载,本案被害人在没有确认安全的情况下横穿马路,对本次事故的发生也有一定的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所以应酌定减轻或从轻对被告人的刑事处罚。

二、被告人金某具有自首情节,应认定为是自首。可以减轻或从轻处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一)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询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结合本案中公安机关提交的案件经过记载:被告人金某在发生事故后主动打电话报警并在现场等候。民警让被告出示驾驶证,在现场勘查完毕后其随交警到医院抽血,接着到交警大队询问调查。这充分说明被告在事故发生后,公安机关未发觉之前,主动投案,并积极配合交警机关的询问。完全符合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应认定被告人金某有自首情节。。

三、被告人金某系初犯,归案后认罪态度好。

被告人金某平时一贯表现良好,无违法违纪之前科。归案后认罪态度好,对自己所犯罪行无比后悔,并对受害人家属表示出深深的歉意。今天法庭之上被告人金某对自己所犯罪行亦供认不讳,愿意接受法庭公正审判的态度是积极的,为此,辩护人请求法庭充分考虑被告人金某的认罪态度,给予他从宽处罚。

三、谈谈关于对被告人金某适用缓刑的量刑建议
    首先,根据被告人金某在本案中的具体犯罪情节,辩护人认为:依照我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为此对被告人金某的量刑应当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幅度范围。
   其次,根据被告人金某系初次犯罪,案发后有明显的悔罪表现,并且本案的发生被害人也有过错,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开庭时被告人金某愿意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积极赔偿对交通肇事善后事宜的处理态度是积极而有效的。

辩护人认为:依照我国《刑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被告人金某具备缓刑的条件。

综上,辩护人请求法庭对被告人金某量刑时适用缓刑,给他一次改过自新的机会。

                                   辩护人:李玉岗律师

                                  2009、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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