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娟律师

吴娟

律师
服务地区:湖北

擅长:债权债务,公司企业,损害赔偿

力挽狂澜,成功辩护,故意伤害案被告人无罪释放

来源:吴娟律师
发布时间:2010-08-21
人浏览

 

范某有一份30万债权的判决书,被执行人迟迟不予执行,于是程某受范某的指使前往代某家中索取此债,双方发生争执后,程某将代某打伤后逃走,经网上追逃,公安机关将程某捉拿归案并羁押。

   吴娟律师接手该案后,认真研究该案的证据材料,从法医鉴定材料入手,进行充分的辩护,又与受害人多方沟通,后本案被告人被无罪释放。

附精彩辩护词:

   辩 护 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湖北普明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程xx家属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吴娟担任本案被告人程XX的辩护人,为其辩护,并经其确认。经过详细查阅本案卷宗以及根据参加本案法庭审理所掌握的情况,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一、虽然程XX伤害他人的事实确实存在,但这种伤害行为并不必然构成犯罪。对于故意伤害罪而言,司法机关的法医鉴定结论是罪与非罪之间最为重要的证据之一。本案从公诉阶段到法院审理阶段,被告人均委托辩护人提交重新鉴定申请,如若重新鉴定结论为轻伤,那么被告人愿意接受法律的制裁,反之,则应该立即宣布被告人无罪,为被告人洗脱冤屈。

二、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程XX犯有故意伤害罪,证据不足,指控罪名不成立。

1、被害人代xx重伤的证据不足。  

公安机关作出的武公X伤鉴字[2007xx号鉴定书,依照《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中第十二条第二款“牙齿脱落或折断2枚以上”之规定,评定为轻伤。被害人受伤后分别三次到医院就诊。第一次是2007101案发之时,被害人在距案发时一小时左右到武汉市普仁医院就诊。在该院门诊记录中,明确记载了被害人受伤时的基本情况“左眼眶肿胀,右鼻腔溢血,鼻根压痛,右眼球结膜下充血,腰肌压痛………”,医院记载表明了其入院时口腔无任何伤情,更无牙齿脱落的记载。该就诊记录证明了案发当时,即200710月1日被害人无牙齿脱落这一基本事实。被害人第二次就诊时间为2007109距案发时第9,诊断记录为:右眼被脚踢伤9天,视物不清,……左眼睑轻度肿胀……”该就诊记录也证明案发9天后,被害人亦无牙齿脱落这一基本事实。然而同年1022日,即距案发时已22天后,被害人在第三次就诊时其病历记载为:“患者101被人用脚踢打,当时牙齿脱落二颗,现感缺牙处不适,来就诊…… 2 5 牙槽窝新近愈合创面,…… ”。

正常情况下,一般人的牙齿被拔除后,拔牙创口即有血液充盈,一般经过15分钟左右即凝成血块,2小时后凝结完全即不易破坏和脱落,数小时后牙龈组织逐渐收缩,使拔牙创面缩小,约24 小时左右,就会有纤维母细胞向中心突起向血块中延伸,34 天后牙龈上皮由周围向血凝块表面生长,78天血块表面完全被上皮组织被复,同时拔牙创内血块转化为肉牙组织。从医学的角度来看,如果从20071022日病历记载的“牙槽窝新近愈合”而得出武公x伤鉴字[2007xxx号鉴定书的结论“其两颗牙新鲜脱落”的情况属实,那么受害人牙齿脱落的时间不会超过24小时,即使排除各体差异的不同,伤口愈合最多也不会超过34天。然而另人匪夷所思的是,受害人脱落的牙齿在案发后第22天,居然仍是“新近愈合的创面”!仍是“新鲜脱落”!这种虚假的结论很难让人信服。综观以上法医鉴定为重伤的结论,均是依据武汉市XX医院20071022日的病历所出具,但其忽略了10月1日、9日的记载,且均没有关于牙齿脱落这一重要诊断,因而,其重伤结论证据不足。

2、被害人所谓“二颗脱落的牙齿”与被告人程XX的行为无任何直接因果关系,其重伤证据不足。

受害人在案发后对自己的伤情尤为重视,在受伤后的第一时间到医院就治,不但做了非常全面的身体检查还住院进行了更为细致的观察,应该说受害人是一个在生活中极为谨慎细微的人。就是这样一个细微的人不会在自己受伤后历经22天,经过三次就诊,才发现自己二颗脱落的牙齿有所不适。所以至今为止,代XX的伤情鉴定结论证据不足。

三、从犯罪的主观要件上讲,被告人程XX没有故意伤害的主观故意。事发前,程XX甚至连 “犯意” 都没有。 

被告人程XX与受害人在案发之前素昧平生,甚至当天去受害人的家时还是由范X的司机带的路。被告人其本意是受朋友范X的指使前往受害人家中与其哥哥谈法院判决执行的问题,应该说程XX甚至连基本的“犯意” 都没有。

四、从犯罪的客观要件上讲,没有确实的证据可以证明受害人的牙齿脱落是由被告人程XX造成的。

本案目击证人、受害人的询问笔录均证实当时殴打受害人是三个人。受害人在20071029日在派出所做的询问笔录中,是这样描述当时被打的情形(案卷第3页)……“鸟飞出来了,我就去抓鸟,他们就转而对我拳打脚踢,把我打倒在地后,他们就跑了。”

目击证人代XX笔录是这样记载的(案卷第25页)……“他们三个人就突然对代XX拳打脚踢一阵乱打,把代XX打得头破血流……”

另一目击证人崔XX在询问笔录中也这样描述(案卷第32页)……“后来他们又突然围住我二儿子代XX打,把代XX打得头破血流……”

以上三人的陈述共同证实,对被害人实施殴打行为的至少是一个以上的人,目前我们没有看到任何确切证据来证明受害人的牙齿就是被被告人程XX打掉的,准确来说是被害人二颗齿脱落都是由他一人所为。

五、被告人程XX以往无不良记录,对于给受害人造成的民事损失,愿意积极、自愿给与适当补偿。

被告人以往表现较好,无刑事处罚记录,无前科劣迹。其家庭比较困难。但其本人愿意依法补偿因本人因素而给受害人造成的合法、合理的损失。

综上,被告人程XX对受害人没有故意伤害的主观故意,也没有造成受害人重伤的后果,鉴于本案没有程XX故意伤害的证据,故公诉机关指控程XX故意伤害罪证据不足。因此,对其故意伤害罪的指控不予认可,辩护人请求法庭“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依法宣布程XX无罪,还其清白。

 

                        辩护人:吴娟律师师                                          

 

 

 

以上内容由吴娟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法律快车建议您致电吴娟律师咨询。
吴娟律师
吴娟律师合伙人律师
帮助过 1065 万人好评:15
  • 经验丰富
  • 态度好
  • 解答快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松竹路汉街总部国际C座23层
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吴娟
  • 执业律所:湖北维思德律师事务所
  • 职  务: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4201*********990
联系本人CONTACT ME
  • 服务地区:湖北
  • 地  址: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松竹路汉街总部国际C座23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