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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职工拿起法律武器依法维权

一、基本案情:

2009年9月1日,罗某、邹某与某用人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双方约定合同期限自2009年9月1日至2019年8月31日止。工作内容为职工方应按用人单位安排的工作内容及要求履行义务,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单位制订的规章制度,依法参加社会保险;解除、终止合同时应当依法出具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对其它事项也作出了明确约定。合同签订后,罗某、邹某按用人单位要求承包了土地,并进行种植经营。2012年3月份,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用人单位以罗某、邹某无理取闹、聚众闹事、严重影响生产工作秩序,不缴纳“三保三费”,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了双方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的下属部门给罗某、邹某送达解除、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时,两人不服拒绝签字。在以后的几年中,多年来两人从未间断地向上级部门及领导反映此事,一直未予以解决。从此,罗某走上了艰难的上访之路,从遥远的边疆到省会城市甚至到首都北京,都留下了他的足迹。

二、法律诉讼:

罗某、邹某通过多年的上访,问题一直没有得到解决。后来经人指点。向劳动仲裁部门依法提起了劳动仲裁申请,某仲裁委员会受理后,经审查作出了不予受理的通知书,理由为超过了法律保护的仲裁时效。

两人不服,带上了相关材料找本律师咨询,经本律师审查材料,认为这个官司可以打,并有胜诉的可能。罗某听了后非常高兴,立即办理了委托手续。经过起诉前的准备阶段,材料准备好后,立即到法院立案。经过一审法院审理,判决最终确认某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无效。用人单位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过审理,最终驳回上诉,维护一审判决。罗某多年来的劳动合同纠纷案终于有了一个比较满意的结果。

三、本案的焦点问题:

1、罗某申请劳动仲裁的时效是否超过了法律保护的时效?

2、用人单位作出的解除、终止与罗某的劳动合同决定是否合法?

3、罗某的诉讼请求是否应当得到法律的支持?

围绕以上诉讼请求,双方当事人在法庭上针锋相对,各自提出相关证据进行举证、质证,充分发表辩诉意见。

四、律师辩论意见:

第一、罗某申请劳动仲裁没有超过仲裁时效。劳动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不予受理通知书是错误的,该裁决适用法律错误,没有法律根据。

用人单位于2012年3月8日给罗某送达《劳动合同解除书送达通知》,自此之后,罗某从未放弃过向用人单位和相关上级主管单位及部门主张要求恢复职工身份的权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本案仲裁时效存在中断的法定情形。时效从中断时起重新计算。

第二、被告作出的劳动合同解除书决定及送达通知是违法的,不符合劳动合同法及劳动法相关的法律规定。

一是该劳动合同解除书送达通知形式违法。二是没有告知当事人解除劳动合同的违法违规事实依据、权利救济方式和期限等法定权利。三是送达人员没有出示用人单位的书面委托授权书,送达法律程序违法。四是该解除劳动合同决定属于涉及当事人的切身利益重大事项,依法应当经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决定,并进行公示或告知劳动者。但是用人单位违反了以上规定,作出的决定是违法的。

两级法院经过开庭审理,最终采纳了代理律师的代理意见,作出了公平公正的判决结果。当事人感到非常满意。

                代理律师  任明晓  新疆众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2015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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