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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长:刑事案件

刘某贩卖毒品案

来源:张辉律师
发布时间:2015-07-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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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要:刘某贩卖毒品案,由霍邱县公安局立案侦查,后移送至六安市检察院审查起诉,后由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起诉书将刘某作为第一被告指控其构成贩卖毒品罪,涉嫌贩卖一千四百多克。
律师观点:在庭前和开庭过程中,张辉律师作为本案第一被告刘某辩护人,提出以下观点,一、起诉书指控的第一起中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对于该起犯罪行为中刘某所贩卖毒品的数量应本着存疑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认定为100克。二、起诉书指控的第二、三、四、五、六起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法应不予认定。三、起诉书指控的第七起中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从程某随身物品中现场查获的496.65克毒品中超过200克的部分,不能排除程某从其他渠道购买的可能性。四、刘某本人吸毒,且吸食量较大,每日4-5克左右;在20144月前从没有贩毒行为;随后贩卖的毒品,并未流入社会前就被公安机关所查获,并没有给社会带来严重的危害,这和一般的人身危险大的职业毒贩有着本质的区别;其在到案之初,就向公安机关提供了其上线的姓名住址电话,有立功表现,利于公安机关对于其进行打击和抓捕;刘某认罪态度好,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
本案于四月开庭,等待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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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张辉
  • 执业律所:安徽金睿律师事务所
  • 职  务:合伙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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