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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务帮工从高处掉落受伤,造成终身残疾,委托律师起诉获赔!

作者:张丽丽律师 发布时间:2019-02-19 浏览量:0

义务帮工从高处掉落受伤,造成终身残疾后委托律师起诉获赔!

远亲不如近邻,邻里之间相互帮忙是日常生活中很常见的现象。但是在帮工过程中也会发生一些意外造成伤害,产生纠纷,导致对簿公堂。

案情简介:

20146月份,位于城阳区某养鸡场内发生了一起伤害事故,两名村民在盖鸡舍的时候从脚手架上掉下来,一个双脚粉碎性骨折,另一个颅骨骨折。这两名村民和鸡场老板老王都是同村村民,鸡场为了扩大规模加盖鸡舍,请来同村村民李某和杨某帮忙,本来快要完工了,没想到脚手架倒了,李某和杨某从3米多高的地方摔落导致严重受伤。事后,老王将李某和杨某都紧急送往医院治疗,并支付了全部医疗费。李某因为双脚粉碎性骨折构成伤残,与老王协商赔偿事宜未果,李某委托律师起诉至法院,要求老王赔偿全部经济损失 二十余万元。

法院审理:

本来这是一起法律关系比较清楚的侵权案件,城阳区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根据李某申请委托专业鉴定机构对李某进行了伤残评定,李某经鉴定构成九级伤残。因为李某系城阳区居民,应当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计算各项经济损失。但是案件在审理过程中,老王对于李某和杨某的身份提出了质疑,因为杨某虽然是颅骨骨折,但是伤势已经痊愈,没有对老王提出起诉,所以老王认可杨某是帮工关系,但是对于李某干活的性质,老王在庭审中坚持声称他是雇佣关系,因为李某长年从事泥瓦匠工作,所以按照每天200元雇佣他来建造鸡舍,并且认为受伤是李某自己故意从脚手架上跳落导致,与老王无关。

对于老王当庭的言辞,李某气愤至极,当庭向法庭陈述因为自己以前干过泥瓦工,老王多次找他帮忙盖鸡舍,碍于同村村民的情谊,李某就和杨某一起为老王帮工,没有报酬。后当庭委托律师向法庭提交与老王的录音一份,证明老王主张的雇佣关系不属实,双方属于义务帮工受伤。

法庭多次主持调解,老王坚持不同意,李某只能要求法院按照诉求判决。法院经过多次审理,结合录音资料和派出所的报案证明,最后认定双方属于义务帮工法律关系,老王作为被帮工人应当对帮工人在帮工活动中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判令老王承担八成责任,同时认为李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又具有一定建造农村房屋的经验,应当会预见无任何安全防护措施的脚手架可能会发生倾倒的危险,所以李某应当对自己受伤承担部分责任,故判令李某自己承担二成责任。法院判决后,老王和李某都没有上诉,后顺利执行结案。

律师分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李某与老王是义务帮工关系还是雇佣关系,义务帮工人是否需要自己承担部分责任。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李某提交的录音资料是李某妻子与老王和老王妻子的谈话内容,老王和老王妻子在录音中承认双方都是要好的邻居,老王家盖房子请李某去帮工,没有任何劳务报酬。所以,法院据此认定双方系义务帮工法律关系,老王应当对李某受伤的后果承担赔偿责任。

但是,义务帮工也不能认定老王应当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受害人对损害发生存在一定过错的,应当适当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李某虽然是义务帮工人,但是常年从事瓦匠工作,应当具备建房的安全常识,对于老王租用的脚手架没有提出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的异议,应当能够预见到脚手架可能发生倾倒造成人身伤害,对于自身受伤具有一定的过失,可以适当减轻老王的侵权责任,故按照二八比例划分责任,对老王和李某都相对公平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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