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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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借未续保交强险车辆 车主被判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来源:张云律师
发布时间:2011-08-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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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借车开发生事故,车主、肇事司机双双被诉索赔医疗费等各项损失14万余元。近日,朝阳法院做出判决,认定由于车辆未续保交强险,车主须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010年6月29日凌晨4时30分左右,在朝阳区朝阳路高井路口,丁先生驾车将正在过马路的邓女士撞伤。经认定,司机丁先生负此次事故全部责任,邓女士无责任。

    事故发生后,邓女士被送往民航总医院,经诊断为左肱骨干粉碎骨折,前额、鼻唇部擦伤,左侧桡神经损伤,全身多处软组织损伤等,住院治疗47天。

    后邓女士将肇事司机丁先生和车主戴先生一同告上法院,要求二被告连带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后期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等共计14万余元。

    法庭上,丁先生、戴先生共同辩称,双方系车辆借用关系,戴先生对此次事故发生没有过错。事故发生后,丁先生已经垫付了住院期间的医疗费34 900元、护理费3600元。

    案件审理期间,鉴定中心对邓女士进行伤残鉴定,结论为“十级伤残”。

    经调查,由于事故车辆保险到期后未及时续保,事故发生时,该车未投保交强险。

    朝阳法院认为,本案中,丁先生驾驶机动车与行人邓女士发生交通事故,经公安交通管理机关认定丁先生负事故全部责任,邓女士无责任,因事故发生时,车辆未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故事故赔偿责任均应由机动车一方承担。基于车辆借用关系,且车主戴先生对于事故不存在过错,故应由车辆使用人丁先生承担赔偿责任。

    戴先生作为车辆的所有人,同时也是管理人,负有按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法定义务。但戴先生未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按时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义务,并在明知该车辆保险期间届满未续保的情况下,将车辆出借,该行为一方面对于不特定的因交通事故受害的第三者的权益保护和受偿将产生影响,另一方面也必然对车辆使用人在发生交通事故时的赔偿责任承担产生影响。

    为了保护受害人的权益,法院认定,车主戴先生应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分项责任限额内对邓女士承担赔偿责任。同时,鉴于保险公司对于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的赔偿项目的给付义务是一种先行赔付义务,邓女士要求戴先生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请求当属合理,故法院予以支持。

    综上,法院判决司机丁先生赔偿邓女士医疗费3180.58元、护理费9510元、交通费232元、营养费2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误工费8600元、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2350元、残疾赔偿金58146元、被扶养人生活费9967元,共计96985.58元,车主戴先生承担连带给付义务。

    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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