侯健怀律师

侯健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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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地区:安徽-淮南

擅长:交通事故,合同纠纷,刑事案件,婚姻家庭

制作邪教宣传品悔罪轻罚

来源:侯健怀律师
发布时间:2017-1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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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作邪教宣传品悔罪轻罚(文中人名均为化名)

 

一、公诉指控:

    被告人嫜寳嬅1996年参加法轮功组织,2010年开始制作含有法轮功内容的宣传材料通过互联网下载法轮功邪教组织信息内容,制作印有法轮功邪教组织材料的宣传单、图片、标语的800余份,刻录了含有法轮功邪教组织内容光盘274张,并持有法轮功书刊200余册,经鉴定均属违禁出版物,应以利用邪教组织危害法律实施罪追究刑事责任。

 

二、辩护意见:

律师认为嫜寳嬅个人复制制作含有法轮功内容的宣传品数量较大,其行为可以以犯罪论处,但被告人背地独自复制这些宣传品是为个人使用,没有任何扩散传播行为,没有造成现实社会危害,犯罪情节轻微,依法应予从轻处罚。

1、被告人犯罪情节轻微。

从法庭查证情况看,被告人开始练法轮功完全是受他人影响。嫜寳嬅早年时性格急躁,时常身体、精神不适,听信他人关于法轮功能治病、能修身养性,才开始学习练功,后法轮功被取缔,她就不练了。2004年后她发现身体有病症,加上受到法轮功宣传品影响,又开始偷练法轮功。她自认为练法轮功对自己保养身体调节情绪有效果,便陆续收集了一些法轮功书籍和宣传品,2013年以后,因为女儿做西点生意打二维码需要,家里添置了电脑打印机,她又开始背地复制下载含有法轮功内容的材料,用于个人练功使用。被告人动机很单纯,完全是为了个人修炼,是为祛病健身,调整精神,主观上没有反社会、要破坏国家法律实施的犯罪意图,她的主观危害性并不大。

从客观行为看,被告人练法轮功的个人属性非常明显,她没有组织特点,没有任何关于被告人参与利用邪教组织或与之联络等的情况,被告人的练功活动完全局限在私人范畴,对公共领域和社会公众没有造成消极影响,更没有直接造成破坏国家法律的后果。

本案涉及收缴扣押的含有法轮功内容的资料、宣传品较多,但被告人自己复制部分只是一些单页和光盘。限于被告人知识水平和制作技能,其制作的都是不符合要求的半成品,基本没有成品,因陆续反复制作,致数量较大,另其制作的东西大都篇幅不大,一张4A纸可有2—20幅,结果致篇幅数量较多。

被告人制作的单页和光盘都是背地里的个人行为,这些东西均被公安机关全部查获收缴,没有一张流传到社会上,没有造成社会负面影响。其余书籍周刊资料都是被告人为供个人使用,多年陆续收集持有保存的,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它们是用来传播的。卷宗扣押和鉴定目录证据证明,被告人所有的图书、周刊绝大多数内容都不一样,这也从侧面说明这些图书和周刊是供个人使用,不是用来传播的,被告人从未实施过任何一次传播扩散危害社会的行为。上述事实证实,本案社会危害性小,被告人犯罪情节轻微。

2、被告人属投案自首。

卷宗公安侦查机关出具专门证明材料,证实案发后被告人在接到公安侦查人员电话后,即自动来到大通派出所接受调查处理,当天被刑拘,根据刑法和司法解释规定,其行为属投案自首。建议法庭对被告人同时适用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予以从轻处罚。

3、被告人认罪态度尚好。

被告人已经退休多年,身体有多种疾病,近年的病症导致精神不振,情绪焦虑,前不久刚刚作了乳腺肿物切除手术,身体情况并不乐观。被告人自工作至退休,一贯表现尚好,没有违法和犯罪先例,现因收集、复制含有法轮功内容的宣传材料触犯刑律,非常令人遗憾。但被告人归案后能够如实交代自己的问题,没有避重就轻,没有推卸责任,经过办案人员的帮助教育,对自己的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有了新的认识。开庭前,被告人主动书写悔过书,表示从此彻底同法轮功决裂,今天又当庭认罪,其认罪态度和悔罪表现都是好的。

鉴于被告人嫜寳嬅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自动投案自首,真诚认罪悔罪,此前同一行为已受过治安行政处罚,建议法庭对被告人张宝花予以从轻处罚。

 

三、判决处理:

一审法院以利用邪教组织危害法律实施罪判处嫜寳嬅拘役三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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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侯健怀
  • 执业律所:安徽八公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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