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志永律师

刘志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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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地区:全国

擅长:刑事案件

租房遭遇精神病,解除合同获赔偿

来源:刘志永律师
发布时间:2013-0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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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杜女士是外地来大连的务工人员,20123月,杜女士把在老家的孩子接到大连读书,为此,杜女士在沙河口区某小区租了一处民宅。本以为可以和孩子安心的学习工作,不料却发生了令他非常心烦的事。在杜女士搬入承租房屋不几天,杜女士发现自己家的门经常被人涂抹脏东西,开始他还以为是谁家的孩子淘气,后来情况越来越严重,他住在五楼,竟然发现窗户上也被涂上东西。经过一段时间观察,他发现和自己家阳台相邻的一个男子经常满面凶相的向他家怒视。杜女士提心吊胆,买了窗帘把阳台遮上。可是第二天,她下班回来发现阳台的玻璃被砸碎了,室内还被丢进臭鸡蛋。杜女士急忙报了警。在公安派出所,杜女士了解到事情的原委。原来和他阳台相邻的邻居住着一个精神病患者,经常对新来的住户进行骚扰,警察已经接到多次报警,也责令病人的家属严加看护,但是对一个病人,他们也表示没有更好的办法,只能告诉居民加强自我防护。杜女士无奈,和房主沟通,要求解除租赁关系。房主却说,自己的房子没有问题,邻居的事情自己不负责,不同意解除协议。

杜女士无奈之下,向辽宁添赢律师事务所刘志永律师咨询。刘律师解答说,杜女士完全有理由要求解除合同,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出租人交付的标的物有瑕疵,严重影响承租人的使用,承租人有权要求解除合同,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同时杜女士也可以要求精神病患者的监护人对自己进行相关的赔偿。

20126月,杜女士的案件经人民法院判决,杜女士解除了与房主的租赁合同,房主退回全部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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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刘志永
  • 执业律所: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 职  务:高级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1101*********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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