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行传销害人害己,辩护成功获得轻判。
【审理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委托代理人】
四川仁卓律师事务所 刘倬律师
【案件背景】
自2013年来,马某伙同他人,以销售保健品为名,通过轮流讲课、交叉学习等洗脑方式,诱骗他人加入传销组织,骗取财物。2017年7月,检察院以被告人马某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马某被刑事拘留后,其家属找到本律师,委托本律师参与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及审判阶段。
【辩护工作】
接到委托后,本律师立即到看守所会见了马某,了解案情、收集证据,并解答马某的法律问题。在审查批捕阶段,依法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了不予批准逮捕的意见,申请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在审判阶段,结合具体情况,依法向法庭提出辩护意见,认为马某在本案中作用较小,请求适用缓刑,并最终使马某获得了轻判。
【裁判结果】
人民法院于2017年10月开庭审理本案,法院最终采纳了律师的意见,认为马某的行为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但在本案中作用较小,予以从轻处罚,最终判决被告人马某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5万元。
律师点评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是指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行为。本案中马某担任传销组织领导的时间较短,作用较小,故本律师以本案马某在犯罪中的作用作为突破口,结合马某的悔罪认罪表现,使得被告人最终得到轻刑结果的辩护成功。
案件文号:(2017)川0114邢初第517号《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