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病人无故受伤全托医院承担赔偿
来源:刘倬律师
发布时间:2015-04-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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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背景
自2009年起,张某因精神分裂症在成都某医院进行全托治疗,每月固定时间张某家属可入院探望。2013年7月,张某家属在探望时发现张某腿脚不便,后拍片反映为左侧骨骨折。至于受伤的原因医院方也无法给出答复。后双方因赔偿纠纷诉至法院。
代理工作
2013年9月,本律师接受张某亲属委托,就赔偿事宜进行协商、诉讼代理。后张某的受伤情况经司法鉴定机构评定为九级伤残,律师随即准备起诉状、身份信息、公司档案等诉讼材料向法院起诉。后经法院调解,医院方自愿向张某支付赔偿款8万元息诉。
裁判结果
经双方调解,院方支付8万元。
律师点评
精神病人系无民行或限民行,其在全托治疗的医院受伤,院方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法律依据《侵权责任法》。
案件文号:(2014)金牛民初字第2635号《民事调解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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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倬律师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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