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年前交付的认购金终于被退回!
2011年,李女士在亚运城认购一套住房后,在同一销售人员的游说下,有意向认购该公司开发的第二套住房,2012年11月10日,李女士按开发商要求签订了《亚运城认购书》,同时向开发商支付定金。李女士事后通过朋友才了解到,根据2011年2月广州市相关政策规定,李女士并不符合购买2套住房的条件,于是立即和销售人员沟通,要求解除认购书,退还定金。但销售人员却称虽然李女士不满足购买第二套住房的条件,只是暂时不能办理过户,后续会想办法帮委托人解决过户问题,政策也可能随时会放松,并不会影响到李女士的合法权益,可以放心购买。李女士考虑到过户问题,不愿与开发商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并且多次前往销售中心沟通,开发商一直不予理会,李女士随后多次向住建局等相关部门投诉,仍然没有效果,开发商一直拖延,不予退还定金。
2018年7月,李女士通过法律咨询的网站联系到陈旺律师,陈律师邀请李女士来律所面谈以便详细了解事实。通过一番交谈,陈律师告诉李女士,开发商存在一些明显的违规行为,比如作为专业房地产公司和销售人员,理应熟知并积极响应行政部门出台的住房政策规定,根据2011年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出台的《关于进一步严格执行我市商品住房限购政策的通知》(穗国房字〔2011〕156号)的相关规定:
一、对在本市已拥有1套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包括购房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下同)、能够提供自购房之日起算的前2年内在本市累计缴纳1年以上个人所得税缴纳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限购1套住房(含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下同);
二、对在本市已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不能提供2年内在本市累计缴纳1年以上个人所得税缴纳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不得购买住房......
三、限购时限内,购房人须在商品住房买卖合同中签名具结已知悉并执行我市住房限购政策,境内居民如实填写《家庭成员情况申报表》,房地产开发企业和房地产经纪机构应通过查验购房人的户口簿、结婚证等证件原件对购房人的《家庭成员情况申报表》进行核实。房地产开发企业发现购房人提供虚假信息骗购住房的,应当立即与其解除买卖合同;经纪机构发现购房人提供虚假信息骗购住房的,应当通知并协助售房人与其解除买卖合同。房地产开发企业、经纪机构与购房人串通、骗购住房的,要追究责任,并予以曝光。
但销售人员在明知国家已出台住房限购政策、明知购房人不符合购买第二套住房资格的情况下,仍然误导购房人签订认购书,并在你了解到不符合购房资格,要求解除认购书后,仍然作出虚假承诺进行拖延,拒不退还定金。该行为违反了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严重损害了购房人的合法权益。
但因为时隔5年之久,还需要到现场实地查看、详细了解开发商的具体销售行为。接受李女士委托后,陈律师及其团队成员前往亚运城销售中心现场了解到相关情况,随即发送律师函给开发商,律师函指出开发商存在的种种违规销售行为,严肃要求开发商在收到律师函后立即将委托人支付的定金全额退还给委托人;此外,陈律师还同时向住建局投诉。开发商在收到律师函和接听住建局的来电后,电话通知李女士尽快到销售中心办理退定金的手续。李女士在约定好时间后,在律师的陪同下前往销售中心办理退款手续,2018年7月31日李女士收到开发商退回的定金款。
至此,长达5年之久的认购金纠纷终于落下帷幕,李女士表示要是能早点委托我们代理,也就不用拖这么久,投入这么多精力,还没有什么效果,现在全权委托你们代理,不到一个月就帮我拿回定金,真是太感谢你们了。其实,专业的事就应该交给专业的人做,专业律师在一场纠纷中,既可以有效的抓住对方的漏洞,又能根据对方情况制定最优策略,从而达到一招制敌的效果。另外,关于认购金到底能不能退的问题,陈律师已通过一个案例作出过回答,但是具体到每一个当事人遇到的情况不一样,建议还是找专业的律师咨询,这样律师才能根据具体情况制定周全的方案,维护当事人的最大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