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某故意伤害案——陈律师成功辩护令其仅判拘役
【案情】本律师于2010年8月12日接受被告人王某某及其家属的委托,介入一单故意伤害案。被告人王某某在白云区某鞋厂工作,因琐事与被害人杨某某发生争执,王某某遂击打杨耳部,致杨轻伤。
【一审判决】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8月24日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王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五个月。
【评析】在此案件中,事实清楚,被害人杨某某因被告人王某某的击打,导致左鼓膜穿孔,本律师对于被告人王某某构成故意伤害罪没有异议。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时建议法院依法对王蒙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本律师认为,该案是因双方发生口角引发的,被告人王某某主观恶性较小,在量刑上应作宽大处理,本律师应从现有情节中发掘出有利于被告人的,而后为其做有力辩护。
本律师通过会见、阅卷,在庭审中提出以下辩护意见:
1、 对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构成故意伤害罪没有异议;
2、 被告人王某某案发后自愿认罪,如实交代犯罪事实,可从轻处罚;
3、 被告人王某某案发后主动赔偿被害人的全部经济损失,且其赔偿金额远远超出法定赔偿数额;
4、 被害人已表示谅解,并书面申请要求对被告人从轻处理;
5、 被告人王某某主观恶性小,其犯罪行为社会危害程度低,且被害人有一定的过错;
6、 被告人王某某没有犯罪前科,意向遵纪守法,此次不慎犯罪后,悔罪态度很好;
7、 被告人王某某已被羁押四个月零七天,已受到相应的刑罚惩罚,建议对被告人从轻处罚,判处其四个半月至五个月拘役,让其早日回归社会,树立信心,重新做人,以实现刑罚的惩罚和教育改造功能。
最终,白云区人民法院采纳的本律师的辩护意见,决定对被告人王某某酌情从轻处罚,判处拘役五个月。被告人王某某在庭审前已被羁押四个月零七天,五个月的拘役对其而言,即意味着判决执行之后仅羁押二十余天便可重获自由,与家人团聚,重新踏入社会。被告人王某某与其家属对此判决结果深表感激,本律师也相信,知错能改仍是可塑之才,本律师愿利用自身的专业知识与诉讼技巧,为可塑之才提供再塑的机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