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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和李某某离婚纠纷案——陈律师成功为当事人争取孩子抚养权

来源:陈旺律师
发布时间:2013-0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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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本律师于20118月接受陈女士委托,代理其与其丈夫李先生离婚一案。陈女士与其丈夫李先生于200710月经人介绍相识,200845日登记结婚,20091118日生育儿子李某某。但婚后感情一般,自儿子出生后双方性格不合问题日渐暴露,双方经常吵架或冷战。因此原告陈女士委托本律师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准予原告和被告离婚;婚生子李某某由原告携带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直至李某某年满十八周岁时止;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一审判决】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于20111020日作出一审判决,准予原告陈女士与被告李先生离婚;离婚后原被告的婚生子李某某由原告陈女士携带抚养,被告每月负担抚养费1000元,直至儿子年满十八周岁时止;离婚后被告李先生每月的双周探视儿子一次;驳回原告其他的诉讼请求。

【评析】在此离婚案件中,原被告双方的主要争议在于抚养权归属问题。本律师为此抚养权纠纷作详尽的分析与最大的努力,最终为原告争取到婚生子李某某的抚养权。该案中,被告对于原告的其他诉请并无异议,但其要求自行抚养婚生子李某某,并在庭审中提出原告陈女士暂时无法满足“子女随母抚养”的条件,并称自身有固定住所与稳定的收入,其父母一直负责婚生子李某某的日常生活,家中更为孩子雇请专职保姆。被告一再主张其有法律规定的抚养能力,以此欲争夺抚养权,庭审中气氛一度紧张。

本律师在庭审前详细分析该案,与原告陈女士多次沟通,为争取当事人利益作充分准备。本律师首先从法律层面作出陈述,婚生子李某某尚未满二周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相关法律规定,一般随母方生活,并且原告陈女士拥有法定且更优于被告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本律师在庭审中提供原告的相关学历证明、工作证明、收入证明、房产证明等证据充分证明此主张;其次从情感层面再作分析,本律师在庭审中阐述十月怀胎为人母亲的辛酸与幼儿对母亲生来的依恋,母亲这一伟大的角色是不可或缺的,并陈述原告陈女士已过适合生育的年龄、今后一生很大可能只有此孩子陪伴,婚生子李某某是原告陈女士结束不幸婚姻并重新开始新生活的希望与动力,本律师在庭审中通过动之以情的方式,结合前述的专业法律分析,为原告陈女士争取抚养权作最大限度的努力。最后,经过多番努力,法院采纳了本律师的意见,支持由原告陈女士抚养婚生子李某某的诉请,结束了此次抚养权纠纷。

作为一名律师,应切实维护当事人利益,提供专业的法律意见,并应根据案情需要,充分结合法律手段与道德手段,采用灵活变通的方式为当事人争取最大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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