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庭纠纷
来源:胡雪峰律师
发布时间:2013-0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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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情况:原告王某与被告张某于2009年5月(阴历)经媒人介绍认识,后开始恋爱成为男女朋友。在2009年9月12日订婚,在双方订婚之时,原告为被告购买了“四金”,价值11200元,同时经媒人给付30000元作为结婚彩礼、同时支付8888元见面礼。并为被告购买电动车一辆。2010年5月18日(阴历)双方依照农村习俗办理了结婚仪式,但被告却在“婚后”拒绝回男方家,且明确表示悔婚。原告父母要求返还彩礼未果,反而遭到殴打。后原告以婚约财产纠纷为由,提起诉讼
案件结果:经法庭调解,被告张某返还原告王某“四金”,并返款现金2万元,因婚姻购买的电视机、空调等归原告所有。
法律评析: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的规定,及参考江苏高院民一庭婚姻家庭案件案件疑难问题法律适用研讨会综述有关规定,调解取得了良好的效果,尽最大程度减少了原告的损失。在此案过程中,被告一开始拒不承认收到原告的“四金”及彩礼,后经原告请求证人出庭作证及提供购买“四金”发票,在证据确凿面前,被告不得已承认收到原告的四金及彩礼,因此,律师提醒人们,要注意保存好购物发票及遇到问题时及时咨询律师,以便尽快收集证据,尽可能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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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雪峰律师合伙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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