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制工人单位也要买保险
武威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调解书
武市劳仲[2010]2号
申 请 人∶高培民,男,58岁,民勤县邮政局合同制员工
委托代理人∶王灵平,男,廿肃恒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 请人∶ 民勤县邮政局
法定代表人:罗钰斌,男,38岁,任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白新本,男,43岁,任该局综合部主任
张超儒,男,35岁,武威市邮政局法律顾问、律师
上列双方当事人、就补缴社会保险费、签订无田定期限劳动合同及支付不签订劳动合同两倍工资等事宜发生争议。申请人诉至本会,本会受理后,依法组成了简易仲裁庭,干2010年8月13日开庭审理此案。申请人及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被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参加了庭审,此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原是被申请人固定制职工,1981年因违反计划生育政策,1984年元月1日被被申请人开除公职,之后被申请人又继续聘用申请人在西渠邮电支局从事投递员工作至今,在此期间被申清人未与申请人签订过劳功合同,也未给申请人缴纳过社会保险。但申请人工作兢兢业业,认真负责,并多次获得省、市、县邮政主管部门的表彰奖励。2007年12月,被申请人以申请人岁数已大为由,签订劳动合同时被申请人让申请人代替其儿子高立鹏与武威信达劳务中介有限公司签了一份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2008年第二次签订劳动合同时,申请人及其儿子高立鹏均未签签安安,也不知此事,同时从2007年12月被申请人给申请人发工资时用的是高立鹏的名字,相应的从2007年12月开始中请人的社会保险费也交到了高立鹏的名下。
以上事实有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庭审记录及其它证锯在卷佐证。
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经本会调解,双万达成以下协议,开愿总遵照执行。
中肯人1986年7月至2007年11月的养老保险双方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具体数额以社保部门核算数为准,并由被申请人负责办理相关手续。
本调解书与裁决书其有同等法律效力。若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权利人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仲裁员 赵多海
二0一0年九月十七日
书记员 胡建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