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旭律师

何旭

律师
服务地区:全国

擅长:婚姻家庭,损害赔偿,劳动纠纷,交通事故

135-5058-9192
咨询请说明来自法律快车(服务时间 09:00-21:00)
留言咨询

李某与张某借贷纠纷案

来源:何旭律师
发布时间:2014-11-15
人浏览

李某与张某借贷纠纷案


        本案原告李某被告张某于2012年2月至8月共同集资以挂靠内蒙古xx公司劳务承包四川 xx 公司工程项目:四川大渡河xx工程分包,工程进入实际施工不久,因原被告双方合作与管理上有分歧,经原被告双方商谈达成协议,原告李某退出合伙工程,被告就原告工程合伙集资款出具借条和还款计划承诺书,承诺书载明:我于2012年2月至2012年8月26日在李某名下借现金人民币贰佰陆拾万元,我现向您承诺在2013年2月7日前还款30万,2013年4月30日前还款60万,2013年5月30日前还款60万,定于2013年7月至2014年6月每月还款15万直至还清为止,我自愿将以上工程收益做担保,李某可监管我的上述工程收益。若未按时支付借款,就按商业银行最高利息的4倍承担未支付的全部借款利息作为违约金,承诺人:张某(签字并捺印),后张某未按时还款,李某诉至法院。后法院根据原告李某提供的材料及提供的担保经法院审查作出民保字第xx号民事裁定冻结了被告张某以内蒙xx公司的名义在第三人四川xx公司应领取的工程款中的280万元,县法院经审理就原被告借贷纠纷案作出民初字第xx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生效后,被告张某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原告李某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在强制过程中,第三人四川xx公司和内蒙xx公司分别提出执行异议,要求解除冻结。县法院经调查,研究听证后,分别作出了裁定,驳回了第三人四川xx公司和内蒙xx公司的异议;第三人四川xx公司和内蒙xx公司不服向四川省南充中院申请复议,南充中院作出南中法执复字第xx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撤销县本院执行裁定,由县本院从新作出执字第xx-2执行裁定书,驳回内蒙xx公司的执行异议,南充中院执行裁定书和县本院执字第xx-3号执行裁定书作出前,内蒙中色xx公司已向县本院递交了起诉书,1:诉请确认四川大渡河xx 分包工程及工程款的的权利主体;2:诉请确认冻结280万工程款是错误的,此款的权利主体应是内蒙xx公司和四川xx公司,被告张某和李某不是冻结工程款的权利主体;被告张某向法院出具了内蒙xx公司于2012年10月4日向四川xx公司的授权委托书一份,此委托书载明张某代表其单位就四川大渡河xx 分包工程同四川xx公司进行谈判,签订合同和处理与之有关的一切事物,于是有了张某与李某的借贷纠纷。

      法院经过审理确认张某是上述工程的实体义务的履行者和权利的最终享有者,自行解决筹集资金,自负盈亏,自主分配,独立核算,盈亏的终结承受者,第三人四川xx公司完全不知道该分包工程实际施工人是张某,审理终结,判决驳回原告内蒙xx公司对冻结款权利主体异议的请求。李某取得了完胜,法律保护了原告李某的合法权益。

      
以上内容由何旭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法律快车建议您致电何旭律师咨询。
何旭律师
何旭律师主办律师
帮助过 923 万人好评:15
  • 经验丰富
  • 态度好
  • 解答快
南部县金利路26号
135-5058-9192
在线咨询
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何旭
  • 执业律所:四川义立律师事务所
  • 职  务: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15113*********376
联系本人CONTACT ME
  • 服务地区:全国
  • 咨询电话:135-5058-9192
  • 地  址:
    南部县金利路2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