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对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成功轻罪辩护
案情摘要:
2010年以来,被告人彭某某租赁虹口某数码广场与某小区住宅,在网上销售假冒的苹果、惠普、索尼牌笔记本电脑,销售金额共计232万元,未出售的库存电脑价值65万元。被告人彭某某雇佣被告人蔡某某等十三人分别从事组装、美工、销售等工作,其中被告人蔡某某与另外两个被告人共同组装软件与硬盘,并参与部分贴牌工作,被告人蔡某某等三人的组装数量无法区分。公诉机关起诉时,被告人蔡某某被列为第二被告人。2012年3月31日,被告人彭某等十三人被抓获。因该案案情重大,被列为市重点案件,并引起公安部领导的高度重视。
辩护观点:
经过辩护律师三次的会见,对全案卷宗的细致研读,提出的被告人蔡某最轻的主要辩护观点:
被告人蔡某某所从事的组装电脑软件与硬盘工作,而不是销售工作,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客观方面的构成要件必须具有经销行为,被告人蔡某某所实施的行为属于铺助性的;被告人蔡某某不应当对全案所涉的232万总值承担全部责任,在无法区分参与组装电脑软件与硬盘的三被告人实际完成的组装数量或价值的情况下,宜分别按照三分之一的价值承担责任,未销售部分不需组装,被告人蔡某某不应当对之承担责任;被告人的认罪态度、悔罪表现等等。建议适用缓刑。
公诉机关当庭认可辩护人的主要辩护意见。
法院判决:
法院认定被告人蔡某某系从犯,应当依法减轻处罚;被告人蔡某某能如实供述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判决:被告人蔡某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罚金一万五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