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罪从犯从轻处罚缓刑】
来源:张理雨律师
发布时间:2018-0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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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案 由: 盗窃罪
审理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被 告 人: 邓某甲
辩 护 人:张理雨,浙江海雨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情概要
瑞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0月27日13时许,邓某乙、欧某(均另案处理)预谋盗窃,并乘坐被告人邓某甲驾驶的牌号为浙Cxxxxx的面包车,指使被告人邓某甲载他们去瑞安市飞云街道xxxx小区实施盗窃。后邓某乙、欧某在瑞安市飞云街道xxxx集团门口下车,至xxxx小区×栋×单元×××室门口,以技术开锁方式进入室内,窃取贾某的人民币5300元、苹果6S手机1部、苹果二代平板电脑1台、黄金挂坠1个。得手后,被告人邓某甲驾车接应,并分得赃款人民币500元。经估价,被盗物品价值共计人民币7318元。
辩护思路
1、被告人邓某甲系从犯,依法可以从轻减轻处罚;
2、积极协助被告人家属与受害人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谅解书;
3、争取庭前取保候审;
4、建议法庭从轻判处,并宣告缓刑。
裁判结果
被告人邓某甲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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