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伤辩轻伤】
来源:张理雨律师
发布时间:2018-0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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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情况:
被告人:叶某某。辩护人:张理雨律师
2006年6月11日凌晨,被告人叶某某因琐事与受害人郑某某发生争执,继而打了受害人郑某某一个巴掌,造成郑某某后脑着地受伤出血。温州市公安局瓯海分局的法医于2006年10月27日综合评定伤势为重伤。
辩护思路:
辩护人接受后,发现本案鉴定结论仅依据被害人的主诉,而没有通过仪器检测。通过向专家及多家鉴定机构求证,本案被害人的伤势是可以通过仪器检查出来的,不能仅依靠被害人主诉认定。为此辩护人申请重新鉴定。
结果:
重新鉴定的结果为轻伤。第二次开庭时,公诉机关指派了副检查长、起诉科科长、公诉人出庭支持公诉,认为被害人的伤势仍应按照重伤认定。庭审过程中针对、重伤与轻伤问题,诉辩双方展开激烈的辩论,辩护人从医学、鉴定依据、法律规定多方面阐述了被害人的伤势属轻伤的理由以及案件系村民邻里因琐事纠纷引发、被告人犯罪情节较轻、民事损害赔偿部分已达成和解协议得到被害人的谅解,应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最后合议庭采纳了辩护人的意见,认定被害人的伤势为轻伤,从轻判处被告人叶某某一年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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