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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某产品质量纠纷案

作者:章侃律师 发布时间:2016-04-16 浏览量:0

案情介绍:2012年12月份,杨某某从甲汽车服务公司以398600元价格购进一辆奥迪车,车辆提回后,甲汽车服务公司交付给杨某某一张具有乙汽车贸易公司印章的发票。20138月份,杨某某发现车辆天窗漏水,后经奥迪4S店检查,该发现该车辆车架进行过维修、天窗导水管未连接等质量问题。杨某某遂找甲汽车服务公司索赔,但一直无果,杨某某后委托本人代理此案。

办案结果:本人接受委托后,以甲汽车服务公司和乙汽车贸易公司为被告诉至法院。诉讼过程中,甲汽车服务公司以该车辆系丙汽车销售公司提供为由,申请追加丙汽车销售公司和生产厂家为被告。案件经二审终审判决:丙汽车销售公司赔偿杨某某经济损失785200元,甲汽车服务公司赔偿杨某某经济损失12000元,一、二审诉讼费、车辆检验费、检验拆装费共计67024元,由甲汽车服务公司承担1000元,丙汽车销售公司承担66024元。

案情分析:本案中,杨某某购车及提起一审诉讼时间均是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改之前,根据修改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故杨某某起诉提出双倍赔偿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丙汽车销售公司明知是翻新车辆而作为新车销售,其行为构成欺诈,杨某某的诉请依法应当得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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