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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纠纷案

作者:章侃律师 发布时间:2014-01-18 浏览量:0

案情介绍:2012年2月,丁某到某煤矿上班,任技术负责人,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12年7月3日,丁某因劳累过度突发脑溢血,经医院抢救,于8月10日出院,遗留右侧肢体偏瘫后遗症。2012年9月12日,某煤矿书面通知丁某解除劳动关系。丁某住院后,某煤矿未给予报销住院费也未给付工资,通知丁某解除劳动关系时,也没有给予补偿。


案件结果:本人为丁某代理此案后,向仲裁委提起劳动仲裁,仲裁委根据申请裁决如下:1、确认某煤矿2012年9月12日作出解除劳动关系的行为无效;2、某煤矿支付丁某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14000元(2013年3月至6月);3、某煤矿赔偿丁某医疗费损失38714元;4、某煤矿自2012年7月起,每月按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向丁某支付病假工资;5、某煤矿自2012年2月起为丁某补办城镇职工基本养老、医疗、失业、生育、工伤社会保险,其中个人缴费部分由个人承担。具体缴费标准依社保经办机构测算为准。


某煤矿收到仲裁裁决后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一审法院作出同样判决。某煤矿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后续经过:2013年2月,小煤矿整顿关闭工作领导小组发布公告,关闭了某煤矿矿井,丁某再次提起劳动仲裁,仲裁委根据申请裁决如下:1、确认某煤矿与丁某的劳动关系于2013年7月23日解除;2、某煤矿支付丁某病假工资3600元;3、某煤矿支付丁某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5250元;4、某煤矿赔偿丁某医疗费损失378.47元;5、某煤矿支付丁某医疗补助金31500元。


至此,丁某除社会保险费外,共得到93442元的赔偿,丁某的合法权益得到了充分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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