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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纠纷案
作者:章侃律师 发布时间:2012-11-08 浏览量:0
案情介绍:2009年6月12日,徐某某向某财保公司投保机动车强制责任保险的同时,购买了一份“与您同乐”意外伤害保险,财保公司向徐某某签发了保险单。保险单载明意外伤害保险金额20000元,意外伤害医疗费用保险金额10000元,保险期间为一年。2010年6月2日,徐某某因驾驶摩托车与林某某驾驶的小型普通客车发生碰撞受伤,共花费医疗费用9636元,并构成道路交通事故八级伤残。2011年2月分,林某某对徐徐某某进行了人身损害赔偿。2011年3月份,徐某某向财保公司申请“与您同乐”保险理赔,财保公司以徐某某已获得赔偿为由,拒绝理赔。为此,徐某某委托本人代理诉至法院。
案件结果:经调解,双方达成协议,由财保公司支付徐某某理赔款6800元,余款徐某某自愿放弃。
案件分析:本案在实践中存在两种相反的判法,一种是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另一种是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本人认为:林某某给予徐某某赔偿是基于侵权给徐某某造成人身损害,财保公司给予理赔是基于双方保险合同关系,两者的法律关系不同,财保公司应当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时行理赔。最终,经法院调解,双方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达成和解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