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琼泉律师

邓琼泉

律师
服务地区:全国

擅长:交通事故,房产纠纷,损害赔偿,婚姻家庭,刑事案件,劳动纠纷,债权债务

保险理赔成功案例

来源:邓琼泉律师
发布时间:2010-07-12
人浏览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

湖南楚信律师事务所接受艾某华、贺某春、罗某梅、罗某某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其与被告中国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邵阳分公司保险金支付纠纷一案的代理人,出席今天的法庭,现发表如下代理意见,敬请采纳。

一、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其理由如下:2009227日,投保人罗某术以自己为被保险人(详见保险合同第11页个人保险投保单)与被告签订保单号为:2009-430530-425-61500782-6康宁终生保险合同。该保险合同约定基本保险金额为50000(详见保险合同第8页,基本保险金额:指保单载明的保险金额),而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为50000(详见保险合同第1页,保险单)。该保险合同第五条保险责任第二项约定:“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三倍给付身故保险金。”(详见保险合同第3),该保险合同没有指定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详见保险合同第11页,个人保险投保单)2009917日被保险人罗某术身故(详见佛山市顺德区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被保险人的继承人(详见户籍卡)要求被告按照保险合同约定支付15万元身故保险金,被告迟迟未付。2010319日被告向被保险人妻子贺某春发出拒绝支付保险金通知书(详见《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被保险人的拒付行为根本违反保险合同的约定。

二、被告拒绝支付身故保险金明显无据。

投保人在投保时并没有故意未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之事实,被告没有任何证据可以证明投保人在2009227日投保之前曾经在什么医院治疗过肝硬化之类的疾病,或者检查出患有肝硬化之类的疾病,并且顺德第一人民医院并没有下最终结论认定罗某术是因肝硬化而死亡,而是列明有1、上消化道出血;2、失血性休克;3、肝硬化;4、急性肺水肿;5、吸入性肺炎等多种可能?被保险人在投保之前没有治疗过也没有被检查出患有肝硬化之类的疾病,他又怎么向被告告知,因此,被告以投保人投保时故意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拒绝支付身故保险金纯粹是借口。被告以顺德第一人民医院的入院记录中个人史及婚姻史记载:“嗜酒20余年,白酒1/天,吸烟20余年,约1/天”为由认定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是站不住脚的。因为①该记录没有经罗某术本人及其家属的审核和签名确认,是医方单方面的记载,不能代表是罗某术及其家属的真实意思表示,因此,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②这一记录也与本案没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因为罗某术可能是失血性休克,上消化道出血而死,被告并没有提供医学上的鉴定结论证明其是因饮酒吸烟而死,被告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③再则,当今社会上饮酒吸烟的人占绝大多数,被告也明知这一点,但被告仍然愿意与饮酒吸烟一族签订保险合同,因为被告如果对烟酒一族拒绝承保,就将失去绝大部分的客源,这显然是被告所不愿见到的。现在极少数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死亡,被告就借口这一点来拒绝支付保险金,显然是在陷包括罗某术在内的广大顾客于不义,让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情何以堪。

三、被告未尽义务不能推卸责任。

被告在与罗某术签订保险合同之前有权利也有义务对罗某术进行体检以减低承保风险,被告在没为罗某术进行体检就与之签订合同,由此产生的保险风险应由被告承担。

综上所述,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采纳上述代理意见。

 

 

 

 

代理人:邓琼泉

2010531

以上内容由邓琼泉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法律快车建议您致电邓琼泉律师咨询。
邓琼泉律师
邓琼泉律师主任律师
帮助过 979 万人好评:15
  • 经验丰富
  • 态度好
  • 解答快
邵阳市红旗路,美地公元写字楼24楼23B02室
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邓琼泉
  • 执业律所:湖南银剑律师事务所
  • 职  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4305*********590
联系本人CONTACT ME
  • 服务地区:全国
  • 地  址:
    邵阳市红旗路,美地公元写字楼24楼23B02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