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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业主委员会诉某房产开发公司返还巨额物业维修基金案

作者:张锦忠律师 发布时间:2017-12-22 浏览量:0

 
某业主委员会诉某房产开发公司返还巨额物业维修基金案

一、案情概况:

几年前,开发公司分三期开发了商品房小区,大部分业主也向开发公司交纳了维修基金,并由开发公司代办了房产证。近年来,原告某业主委员会发现房管部门到帐前二期200余万元,第三期维修基金大部未到位,于是作为原告起诉法院要求开发公司返还第三期相应的维修基金100余万元。

二、本案难点:

1、按惯例,众多业主向开发公司交纳,开发公司向房产公司交纳,否则正常是不办理的,如认可前,但原告等不认可后,则很被动,怎么办?

2、事实上,前二期是部分业主交纳了部分费,开发公司垫付当期全部维修基金后,才陆续向购房人收取维修资金,再办理房产证的。第三期开发公司也垫付了当期全部维修基金,也陆续为购房户办理了相关房产证,但房产公司经办人未将实际已向被告开发公司收取的维修基金交到帐户上,被告财务人员未及时索要交款依据,仅有二次打款给他人的银行转账记录。后经办人因犯罪离开单位,即使找到,正常情况下,也不会认可,怎么办?

三、主要办案策略:

1、对原告主体及程序提出异议。

2、对原告众业主全部交纳维修基金,不予认可,要其全部举证。

3、举证一、二期全部垫交后才能开始办理房产证的惯例,以印证如被告不全部垫交第三期,则不可能办理。

4、即使证据难举,也要力所能及举证三期全部交清的依据。

5、申请法院调取第三期当日二次通过银行转账的收款人,以防万一不能胜诉时,再向实际收款人主张返还或者向公安刑事报案。。

四、结果:法院依法以原告主体不适格及不能实体举证交付费用为由,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原告也未上诉结束。

张锦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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