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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某诉某化工有限公司工伤赔偿案
作者:张锦忠律师 发布时间:2011-07-05 浏览量:0
盐城市某人民法院(2009)民再初字第0007号
一、案情概况:2006年7月28日,化工有限公司发生了震惊全国和世界的大爆炸,致20多人死亡,30余人受伤,事发后,当地政府公平、高效、妥善地处理了绝大部分的赔偿。而本案当事人由于伤情较重,需长时间治疗,客观上无法确定赔偿数目悬殊很大的伤残等级,而无法快速了结。后因化工公司不认可工伤确定的劳动能力等级,以及委托方提出的相应赔偿,且政府协调不了等原因,致本案成讼。
二、 本案面临的疑难问题:
1、本案当事人之间是劳动关系还是雇佣关系或承揽关系?这对受害方选择的法律关系和评定残疾等级的标准均有重大影响,进尔对决定赔偿的方式和数额影响较大。
2、如是工伤,是选择一次性还是非一次性的赔偿?
3、工伤待遇享有后,能否再依安全生产法第48条的相关规定,再次主张相应的民事赔偿,是得一不得二,还是二者兼得,抑或可主张两者之间的差额?
4、劳动部门不愿再次鉴定,而对方当事人和法院坚持委托社会鉴定机构再次鉴定,且鉴定为低了一级的伤残怎么办?
5、在法院和对方一审坚持按5级等级和仲裁时我方主张的一次性算清方式计算赔偿,而我方以一审等级变化为由,变更为不一次性计算待遇,而按月计付,相矛盾怎么办?是否需重新仲裁?
三、 代理结果:经过仲裁,一审、再一审、再二审等四个程序,历时二年多,终于为委托人争取了巨款的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伤残补助金、医疗补助金、就业补助金等三十余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