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诉杨某某离婚纠纷上诉一案
福 建省 南 平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民事调解书
(2011)南民终字第73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某,男,1980年10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南平市松溪县*******。
委托代理人李某某、洪某某,福建武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杨某,女,1981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址:福建省松溪县南平市松溪县*******。
委托代理人叶奶录,福建力格律师事务所。
案由:离婚纠纷
上诉人陈某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松溪县人民法院(2011)松民初字第1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一、 上诉人陈某与被上诉人杨某自愿离婚;
二、 在被上诉人杨某处的黄金首饰1两归被上诉人杨某所有;
三、 被上诉人杨某交付上诉人陈某人民币8000元,该款于本调解协议生效后十日内,由被上诉人杨某打入上诉人陈某的委托代理人李玉雁持有的****银行号********卡内,由李玉雁转交上诉人陈某。
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245元,减半收取123元由被上诉人杨某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245元,减半收取123元由上诉人陈某负担。
以上协议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 判 长:张某英
审 判 员:朱某如
代理审判员:谢某党
二0一一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林某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