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峰春律师

郭峰春

律师
服务地区:江苏-苏州

擅长:债权债务,合同纠纷,公司企业,刑事案件

借贷纠纷,律师拆穿这场虚假诉讼,维护了当事人权益

来源:郭峰春律师
发布时间:2019-0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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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是指公民之间,公民与非金融机构企业之间的借款行为。本案中的借贷行为和关系较复杂,原告与两个被告是儿媳,母子关系,而两个被告之间存在离婚诉讼关系,郭峰春律师作为被告人武某某的辩护律师,最终帮助被告人维护自身利益,法院驳回原告陈某某的诉讼请求,下面我们来看本案的事情经过吧。

 

【基本案情】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原告: 陈某某,女,1945年7月出生,汉族,住江苏省

被告:姚某某,男,1973年出生,汉族,住江苏省

被告:武某某,女,1978年出生,汉族,住江苏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峰春,江苏渟泓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情概述:

2005年,两被告姚某武某登记结婚,2015年两被告姚某某武某某购买苏州市某房产,2017年两被告因感情不和,诉讼离婚。在此时,原告陈某某作为被告姚某某之母,以其子姚某某、儿媳妇武某某于2015年买的房子是向其借款购买为由,起诉两被告姚某某武某某,并提供了借条、借款说明,转账记录等证明该借贷关系存在。

陈某某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姚某某、武某某归还陈某某借款 3824000 元。

事实和理由:陈某某与姚某某系母子关系。姚某某、武某某系夫妻关系,于 2005 年 5 月 27 日登记结婚。姚某某、武某某因要购买某市阳光城花园 18 幢 306 室,于 2015 年 12 月至2016 年4月陆续向陈某某借款支付房款及装修款,合计借款 3824000 元。姚某某、武某某承诺陈某某夫妻可以长期在该房居住养老,以后陆续慢慢归还,但目前姚某某、武某某感情恶化,两人离婚案件已经立案审理,两人对陈某某的还款承诺无法兑现。

 

【裁定结果】

本案中,姚某某、武某某系夫妻关系,于 2005 年5 月 27 日登记结婚。陈某某系姚某某的母亲。

2015 年 12 月 3日至 2016 年 4 月 15 日期间,陈某某向姚某某账户或江苏华东电器市场音响行的账户转账3823999.73 元,

陈某某提供姚某某出具的借条及《借钱买房经过说明》各一份,载明:姚某某、妻子武某某于 2016 年 1 月通过中介公司购买某市阳光城 18 幢 306 室,合计 369 万元,所有资金均向本人母亲陈某某分次借款,以上合计 3824000 元。

武某某主张前述借条及《借钱买房经过说明》系事后补写,并申请对上述两份材料的形成时间进行司法鉴定, 委托某同济司法鉴定所进行鉴定,该鉴定中心于 2018 年3 月23 日决定终止鉴定,理由如下:

1、送检标称为“2016.4.16”借条为圆珠笔书写形成,无同类样本;2、送检标称为“2017.1.30”《借钱买房经过说明》与送检其他材料中说明的怀疑时间相近,超出我中心文件 形成时间检验方法的区分范围。

另查明:法院于 2017 年 4 月 6 日立案受理了姚某某与武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法院作出民事判决书,判令不准予姚某某、武某某离婚。姚某某、武某某在 2017 年 6 月 21 日庭审中确认,某市某室系双方婚后购买的共同财产,双方均陈述没有债权、债务。陈某某关于款项来源的陈述不实。

法院认为,陈某某对其转至姚某某名下的款项系借款的主张证据不充分,其要求姚某某、武某某归还借款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如果姚某某、武某某购置的房产是陈某某出资属实,如今后姚某某与武某某离婚,姚某某有权在该房产分配时主张因其父母出资产生的权益,并自行向陈某某返还。

从情理角度分析本案,姚某某、武某某结婚长达 13 年之久, 陈某某与姚某某、武某某在此期间形成的关系是比较亲密的,姚某某、武某某均对家庭作出过贡献,陈某某与姚某某、武某某之间的 经济往来也并非是单向的。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陈某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 37392 元, 财产保全费 5000 元,合计

42392 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

 

【律师解析】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什么?

焦点在于本案所涉及的民间借贷纠纷是否真实存在,原告所提供的借条是否真实有效,转账记录是否与本案的借贷关系成立有着关联性。即在与本案的案件事实与证据在与之关联的家庭离婚纠纷过程中,家庭成员之间接待纠纷是否涉及恶意转移财产,是否可能涉及虚假诉讼。

本案最大的难点是什么?

在本案中,作为原告一方的陈某证据比较充实,不仅有借条存在,而且还有被告一方姚某的亲笔借款情况说明,以及转账记录予以佐证,本案的案件事实和证据链都很完整。更加之,同案被告姚某的自认,对被告武某很不利。本案表面上是一般的民间借贷纠纷,但是更深层次的是在夫妻离婚诉讼之时,作为夫妻父母所主张的借贷关系,是否成立?如果成立,那么本案所涉及的婚姻法上父母对自己子女的赠与真实借贷关系的冲突,如何解决。如果不成立,那么本案可能涉及的恶意借贷,虚构借贷事实存在以使夫妻一方能够转移财产,以及离婚诉讼中弱势一方的保护,甚至可能涉及虚假诉讼等问题,都使得本案困难重重。

律师在本案中的突破点是什么?

坚持本案原被告之间不存在借贷关系,本案是作为被告姚某母亲的原告陈某与姚某恶意串通,以求使被告武某在与姚某的离婚诉讼中让步,以及转移夫妻财产的恶意诉讼。

 

【本案结语】

通过郭峰春律师对本案件的仔细分析和取证,分析出原告陈某主观臆断借贷关系的存在,并在此基础上要求二被告姚某、武某(实质上是向武某)返还巨额款项,实质上是姚某、武某因为离婚纠纷,陈某、姚某母子之间恶意串通而提起的一场虚假诉讼。最终,法院采纳郭峰春律师的辩护意见,判决驳回原告陈某的全部诉请,使得被告武某没有因为该恶意诉讼背上巨额债务,维护了武某的权益。同时,亦使武某在与姚某的离婚诉讼中占据主动,为其在离婚诉讼中胜诉提供了帮助。若遇此类复杂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应当寻求熟悉此类案件的郭峰春律师解决,才能最大维护当事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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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郭峰春
  • 执业律所:江苏渟泓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 执业证号:13205*********5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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