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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亲办的案件谈高级管理人员被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处理策略

来源:吴月超律师
发布时间:2010-0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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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亲办的案件谈高级管理人员被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处理策略
 
据以研究的案例:
 
张先生是一家五百强通讯设备公司的销售总监,统领华北和东北区域的销售工作。2009年初,由于经济危机,公司陷入短暂的经营危机,中国区老总因为没有完成指标被迫离职,新上任的老总开始进行清洗。由于张先生是原来老总招聘的,因此被新老总当然认定不是一个战壕的队员。随后指示公司hr与张先生谈判,希望其主动离职,并可以支付8万元的补偿,被张先生拒绝。公司于是组织财务部门对张先生进行财务审计,随后以张先生存在虚报发票、伪造票据情形作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
 
沟通:
 
经朋友介绍,我们团队与张先生在我们事务所见面,随同见面的还包括张先生的妻子。由于张先生妻子干过行政,对于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有一定了解,同时,他们也咨询过其他从事hr的朋友。
 
经过沟通以及分析张先生提供的材料,我们获悉,张先生2006年开始在这个公司任职,基本工资2万5千元,季度奖以及年终奖合计全年平均收入约50万元,每月平均工资在4万元左右,公司为张先生正常缴付社会保险。
 
张先生手里持有一份劳动内容、岗位描述以及薪酬保险等详尽的聘用信(offer letter),且张先生和公司均签字盖章确认。
 
张先生向我们确认,由于每个月其有约3万元的市场开发费用,每次均是以发票等票据实报实销,但由于其工作需要下属和代理商代办,因此下属和代理商的有些票据就从他的账上核销,公司抓住这一点,以张先生虚报票据,违反公司制度为由解除劳动合同。但同时我们注意到,张先生所有的报销行为都获得其直接主管的确认以及公司财务人员的审核通过。
 
方案:
 
方案一、违法解除,承担双倍补偿金责任?
 
由于当事人认为,单位解除没有合法理由,因此希望以违法解除为由提起仲裁,要求公司按照双倍经济补偿金的标准承担赔偿责任。考虑到张先生月收入达4万,因此,他们认为有可能获得约24万元的赔偿。
 
方案二、解除无效,继续履行合同,并承担补发工资的责任?
 
如果单位真的没有合法理由解除劳动关系的话,根据法律规定,劳动者完全有理由要求单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为劳动者提供工作岗位,并要求补发在争议期间的劳动报酬。
 
法律分析及利弊选择:
 
方案一,我们分析认为,这是一个常规方案,从法律上看完全可行,但是结果可能不同。由于张先生的工资为4万元,超出北京市社平工资的3倍(2008年大概1万元左右),根据法律规定,劳动者的月工资超过社平工资的3倍的,以社平工资3倍为标准支付补偿金,也就是说张先生最多能拿到6万元的补偿金。这个补偿金完全不能弥补张先生的损失,因为这个补偿金只比其一个月工资多一点点。
 
方案二,张先生开始时还没有等我们说完这个方案就否定了,他说他完全不能接受在原单位继续工作的现实。我们让他耐心的听我们分析:首先,第一种方案补偿金太少;其次,第二种方案可以最大限度的维护张先生的利益,因为根据我们的工作经验,任何一个劳动争议,最快也需要3个月,在北京的朝阳海淀等经济发达区,一个劳动仲裁程序走完,一般至少需要6个月。如果一个劳动争议案子不能调解结案,一般都会经历仲裁、一审和二审,全部程序下来,少则一年半,多的可能要两年以上,因此如果选择这个方案,我们有把握张先生获得的经济补偿不会低于15万元。最后,如果我们选择方案一,单位完全可以利用我们前面分析的程序特征,一直拖延下去,但是如果选择方案二,那么单位拖延时间越长,其承受的风险就越大,因此越快解决对单位越有利,这样用人单位也更容易妥协。另外,我们也分析说,即使司法部门支持我们的主张,判断继续履行合同,张先生其实也不需要经受太长时间的折磨,他只需要拿到生效裁决后立即通知单位解除劳动合同,30天后就理直气壮的拿钱走人。而且,根据我们的经验,用人单位对于这样的胜利者,一般都不能容忍他们继续到公司上班,一方面没有相关职位,另一方面,面子上也过不去,所以张先生关于到单位继续上班的担心理论上存在可能,但是完全可以规避。
 
方案二的风险:同时我们也提示张先生,即使裁决认定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但由于在争议处理期间,其并没有上班,因此裁决者有可能会判令用人单位只支付最基本的生活费(大概每月600元)。如果这样裁判,那么这个方案就彻底失败了。同时我们也说明,这个可能性微乎其微,因为单位过错明显,且劳动者积极维权,裁决者没有理由这么判令。张先生表示能接受这样的风险。
 
最终,张先生选择了方案二。
 
结果:
 
用人单位在经过一轮庭审后,接受我们的调解方案,向张先生一次性支付30万元,并解除与张先生的劳动关系。
 
后记:这个案子在我们经办的众多案件中,赔偿数额不是最大的,但是我们认为,我们充分利用了法律规定的多样性,选择按照有利于我们的路径设计方案,并最大限度的限制对手利用规则。如果我们不选择继续履行,那么对手完全可以利用程序拖延,但方案二则逼迫对手调解,因为越快解决对他们也是越有利。如果我们不注意经济补偿金3倍上限的规定,一味的看到双倍赔偿,那么我们可能使当事人利益受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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