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某与南京某投资管理公司间借款合同纠纷
来源:邱霄律师
发布时间:2012-0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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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09年6月至2010年3月,南京市鼓楼区居民高某先后多次向南京某投资管理公司申请借款,总额将近人民币十万元。借款合同约定的清偿期届满后,公司便向其催要还款,但高某以各种理由推脱。2010年10月,我接受该投资管理公司委托,依法代为提起诉讼并出庭答辩。经过努力,促使法院最终做出有利于公司的判决,切实维护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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