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职务侵占还是盗窃
来源:张爱兰律师
发布时间:2012-1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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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回放:是职务侵占罪还是盗窃罪?
2012年某日,王某因作为某建筑工地的材料员在将建筑材料从建筑工地运往仓库的过程中。突起贪念,决定把建中材料拉到某废品收购站销售。正当王某等人与废品收购站的人一起过地磅准备出售的时候。有人报了警,随后公安机关将王某抓获,公安机关以王某涉嫌盗窃罪对其进行了刑事拘留。公诉机关以职务侵占罪提起了公诉。法院最终以职务侵占罪追究了王某的犯罪行为。
律师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罪是指秘密窃取公私财务,数额较大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所规定的职务侵占罪中是指利用职务之便对本单位的财务非法占位己有的,数额较大的行为。犯罪嫌疑人王某把自己单位的建筑材料运往废品收购站出售的行为是其在利用其职务便利的情况下将本单位的财务非法占为己有的行为。因其涉嫌犯罪数额为9万多元,故其行为符合职务侵占罪的构成要件。以职务侵占罪的罪名追究王某的行为是正确的。以上内容由张爱兰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法律快车建议您致电张爱兰律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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