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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福阳律师办结一起离婚纠纷案

作者:章福阳律师 发布时间:2011-07-05 浏览量:0

章福阳律师办结一起离婚纠纷案

文/章福阳律师

 

近日,章福阳律师代理女方参与一起离婚诉讼,本案因男女双方对子女抚养费问题调解不成,法院从有利于子女成长教育的角度考虑判决不准离婚,虽然是意料之中,但是还是写下若干意见,供感情确已破裂无法共同生活的婚姻当事人参考,避免不必要的讼累。

一、根据婚姻法的规定,法院认定感情确已破裂的情形有:()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婚姻法规定的这几种情形,出第五种是兜底条款不具可操作性之外,其他四种情形规定的很明确,只要有其中一种情形,经调解无效的,法院原则上会判决离婚。

现在的问题是,夫妻生活中确实存在以上四种情形之一,但是因没有证据,法院对原告的诉请或被告反诉请不予支持。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规定,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被告提出反诉,应当附有符合起诉条件的相应的证据材料。第二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该规定很明确的规定,原告要对自己主张的事实提供证据予以证明,简而言之,原告要证明被告存在法定四种情形的一种或几种,并且提供的证据必须符合高度盖然性规则,法院才会采纳,因此,对于感情确已破裂的婚姻当事人,为了能够便捷的离婚,应当收集能证明对方存在以上四种情形 之一的证据。

三、关于证据的收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规定,证据有下列几种:(一)书证;(二)物证;(三)视听资料;(四)证人证言;(五)当事人的陈述;(六)鉴定结论;(七)勘验笔录。以上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根据该规定,当事人可以收集以上类型的证据证明对方存在离婚法定四种情形,比如,家庭暴力,受害方应当立即报警,让公安固定存在家庭暴力的事实,如做笔录、拍照、行政处罚,同时受害方应当保存受伤后住院或门诊病历;如存在第三者,对方可以通过合法形式的录音、录像、拍照及第三方与配偶所生子女进行亲子鉴定,保存短信等等方式,固定证据,遇到特殊情形,应当立即咨询法律专业人士,如向法官、律师及其他法律工作者,保证证据取得的合法性及证明力。

综上,在婚姻关系无法继续的前提下,为了能够树立解除婚姻这重身份关系,在无法通过协商的方式解除婚姻,那么就有必要在日常交往中注意留下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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