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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构成医疗事故医院是否应当承担责任

作者:章福阳律师 发布时间:2012-08-30 浏览量:0


 

一、案情简介

患者系未满周岁的婴儿,因呕吐高烧去甲医院就诊,甲医院对患者实施了治疗。在就诊过程中,该医院发现自身医疗条件已经无法控制病情,在未告知婴儿家属病情的严重性和注意事项的情况下,要求家属自己将患者转院治疗。在转院途中,患者窒息死亡。

嗣后,经医学会作出鉴定结论,不属于医疗事故。医院以此认为自己不用承担相关责任,拒绝赔付。后在当地卫生局的调解下,医院同意承担百分之十的责任。

二、分析

患者去医院就医治疗,患者与医院之间形成了一个医疗服务合同关系,医院有义务提供善意的服务,医院没有依照合同提供服务,属于违约行为;同时,医院也侵犯了患者的人身权,属于侵权行为。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相竞合,受害人有权选择是按照违约责任还是侵权责任来主张权利。

本案虽经医学会鉴定不构成医疗事故,但医院存在过失是显然的,急诊室管理制度不严,值班医生不够尽职尽责,接诊后处理患者病情过于简单,尤其是病人两次就诊,病情较为严重时,仍重视不够,导致延误了诊治的时机,造成病情的恶化。对危重者病情认识不够,未全面进行常规检查及未按规定进行重病观察、护理,抢救不够及时、得力;且明知本院医疗设备不全,技术力量不够,但未尽快采取必要措施。在确信自己无能力救治进入病危状态是,未提供专车转院,而是要求患者家属自行转院,并且未告知在转院途中应对患者采取哪些防护措施以及病情的严重性告知,违反了相关法规规章的规定,致使患者在转院途中由于奶水反呛窒息死亡,该责任应由被告承担。但患者死亡属于意外死亡,被告虽有一定过错,但不足以承担全部责任,应由双方分担责任。最后医患双方在卫生局的调解下医患双方达成了协议,由医院一次性支付患者家属一定的赔偿金。

这是一起很典型的不构成医疗事故但仍然要承担医疗过错责任的医纠纷案件。笔者在此探讨一下如果医患双方没有达成赔偿协议,患者该如何维权。

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这是《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对医疗事故概念的定义。按照这种定义,凡是违法或者违章医疗行为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都属于医疗事故。

在发生医疗事故后,首先可能会进行医疗事故鉴定。医疗事故鉴定,是以国务院200244日颁布并于同年91日起实施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为法律依据而设立的一种鉴定程序,本质上应归属于行政处理程序的范畴。在实践中,经鉴定构成医疗事故的医疗行为比例相当低,如本案中,医院方面构成医疗事故的可能性是很低的。按照国务院《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只有构成医疗事故,医疗单位才承担医疗事故的民事赔偿责任,而对于不构成医疗事故的,虽有过错,但也不承担民事责任。本案中医院不承认有责任正是基于这个规定。

在这种情况下,患者方面该如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呢?

医院是社会大众事业单位,救死扶伤、保护公民生命健康是其神圣职责,必须依法行医,谨守医德。医护人员所依靠和遵循的是医疗科学技术和生命自然规律,医疗科学技术和医护人员的掌握及操作有其发展过程中局限性,患者或其亲属对医护行为及结果的认知也必然更具局限性,医患双方发生纠纷是必然且正常的事情。患者或其亲属作为公民享有维护其生命健康的权利,有权对医护行为及后果提出质疑,但也必须遵守法律,相信医疗科学技术,尊重生命自然规律。因此,患者在维权时也应采取正确的方式,不能阻挠、妨碍医院的正常运营。

患者在诊疗护理过程中被侵权,并不一定要构成医疗事故才可以向法院起诉。在医疗事故鉴定结论为不构成医疗事故的时候,患者还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申请医疗过错司法鉴定,通过该鉴定确定医院方面存在医疗过错,而由法院判决医院承担相应的侵权赔偿责任。

医疗事故鉴定同医疗过错司法鉴定之间是存在差异的。医疗过错鉴定是指人民法院在受理医疗损害赔偿民事诉讼案件中,依职权或应医患任何一方当事人的请求,委托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对患方所诉医疗损害结果与医方过错有无因果关系等专门性问题进行分析、判断并提供鉴定结论的活动。由此可见,医疗过错鉴定的目的,是为医疗损害赔偿民事诉讼中遇到的专门性问题提供的一项技术服务。这些技术包括:1、是否存在损害事实;2、医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3、损害事实与医疗过错行为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由于《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适用并不优先于《民法通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审理医疗纠纷民事案件的通知》第一条也明确规定“条例施行后发生的医疗事故引起的医疗赔偿纠纷,诉到法院的,参照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因医疗事故以外的原因引起的其他医疗赔偿纠纷,适用民法通则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是以法律和相关司法解释等为依据,而不是以《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为依据。只有医院构成了医疗事故时,法院才参照该条例进行处理。即人民法院判决医院是否承担民事责任不以其是否构成医疗事故为前提,而是以是否符合侵权构成要件来决定医院是否承担责任,如果符合侵权的构成要件,即使不构成医疗事故也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因此当患者由于医院方面的过错而受侵害的时候,患者可以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向法院起诉,主张权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因生命、健康、身体遭受侵害,赔偿权利人起诉请求赔偿义务人赔偿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本条所称“赔偿权利人”,是指因侵权行为或者其他致害原因直接遭受人身损害的受害人、依法由受害人承担扶养义务的被扶养人以及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本条所称“赔偿义务人”,是指因自己或者他人的侵权行为以及其他致害原因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医疗事故鉴定是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对医疗部门在医疗行为中是否存在重大过失的一种结论,是医疗行政部门对医疗单位进行行政处罚的法定依据,但并不是法院审理医疗纠纷案件的必然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李国光在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上指出:“医疗事故鉴定结论只是人民法院审查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是否作为确定医疗单位承担赔偿责任的依据,应当经过法庭质证。”因此,医疗事故鉴定在诉讼过程中只是民事诉讼证据的一种,应当经过当事人质证,由法官确定其效力,其结论并不必然为法庭采纳,不是必然的定案依据。

在医疗事故纠纷中,医疗事故鉴定的目的不是要解决赔偿争议本身,而是解决医疗机构是否承担责任、证据及构成事故后对相关人员的行政处理问题。因为医疗过错案件的归责原则是过错责任原则,鉴定结论为构成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肯定存在过错;而经鉴定不构成医疗事故的,或者没有进行医疗事故鉴定,并不等于医疗机构就不具有过错,而不能认定医疗机构就不承担责任。

医疗事故鉴定在诉讼过程中只是民事诉讼证据的一种,那么当前在审理医疗纠纷工作中,患者是否做过医疗事故鉴定就不应作为医疗过错鉴定的前置程序。若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作出不属于医疗事故的鉴定结论,一方当事人虽然对结论不服,但因经济等客观原因而未提出医疗过错司法鉴定的,只要医疗行为符合民事侵权构成要件,人民法院仍应当根据《民法通则》等法律规定,确定医疗机构应当承担的相应民事责任。或者一方当事人对结论不服,但不申请重新鉴定而是申请医疗过错司法鉴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并按有关规定依法委托,根据该司法鉴定结论确定医疗机构应当承担的相应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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