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健辉律师

陈健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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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某基犯贩卖毒品罪,情节严重,一审获得轻判

来源:陈健辉律师
发布时间:2013-1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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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介绍:公诉机关指控:

20135月某日被告人张某某接到朋友“啊福”的电话称其朋友“啊俊”需要购买10克冰毒。张某某打电话给“啊华”求购。二人相约到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某步行街见面。张某某成功取得冰毒后返回出租屋。此时,被告人丁某基来到张某某的出租屋,两人一起在房间内吸食毒品。期间,张某某接到“啊俊”的电话,双方约好在大沥某宾馆进行交易。张某某告知丁某基要到某宾馆卖冰毒,丁某基表示愿意同往。二人驾乘摩托车前往宾馆。张某某担心对方抢冰毒,提出自己先带一包冰毒上房间,之后有丁某基带余下的冰毒去交易,丁某基同意。张某某带着一包冰毒去到上述房间交予“啊俊”验货后,打电话给丁某基要其将余下的冰毒送上来。丁某基将毒品送到房间。此时,民警来查房,将在房间内的张某某、丁某基抓获,并当场在房间内起获疑似毒品白色晶体7包。经鉴定,起获的7包白色晶体净重8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案情分析与评析:本律师认真分析案情,提出被告人丁某基是从犯,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好,被告人丁某基虽然客观上进行了贩卖毒品的行为,但在主观上并没有通过毒品犯罪获益的目的和心理,不同于一般的毒品共同犯罪,其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也都相对较小。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丁某基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8可,其行为均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且属情节严重。采纳被告人张某基的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

案件的审判结果:

一、被告人张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四千元。

二、被告人丁某基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其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款二千元。

相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  贩卖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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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陈健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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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证号:14406*********7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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