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晓倦律师

张晓倦

律师
服务地区:广东-广州

擅长:合同纠纷,劳动纠纷,知识产权,婚姻家庭,刑事案件,综合

违约金过高仲裁如何裁决

来源:张晓倦律师
发布时间:2016-12-04
人浏览

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

裁决书

    ( 2016)穗仲案字第5 6 5 2

    申请人:广州市**服务部

    住所:广州市海珠区

    法定代表人:陈**

委托代理人:  **,该公司职员。

被申请人:广州**有限公司

    住所:广州市天河区

    法定代表人:黄**,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晓倦,广东安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会)根据申请人广州市**部(以下简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广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申请人)于2 0 1 462 3日签订的《**日电( ACE)停车场管理系统及通道闸技术服务合同书》(以下简称《服务合同》)中的仲裁条款,于2 0 1 662 3日受理了申请人关于服务合同纠纷的仲裁申请。

    根据《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以下简称《仲裁规则》)第十七条、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本会向被申请人送达了仲裁通知书、仲裁申请书副本、《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等材料。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被申请人没有提交书面答辩。

    根据《仲裁规则》第七十八条的规定,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在本会《仲裁规则》规定期限内,双方当事人未共同选定独任仲裁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以下简称《仲裁法》)第三十二条、《仲裁规则》七十九条的规定,本会主任指定独任仲裁员黄穗华,于2 01 671 8日成立本案仲裁庭。本会按照《仲裁规则》的规定向双方当事人送达了仲裁庭组成及开庭通知书。

    仲裁庭于2 01 672 9日依法不公开开庭审理本案,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陈**和被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张晓倦到庭参加仲裁。

    仲裁庭未能在《仲裁规则》规定期限内结案,根据《仲裁规则》第八十三条的规定,仲裁庭向本会主任提出延期审理申请。本会主任经审查,批准本案审理期延长至2 01 61 12 0日。

    仲裁庭根据《仲裁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对当事人进行调解,双方未能达成调解协议。

    本案已审理终结,现予以裁决。

    一、仲裁请求与答辩

    申请人申请仲裁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2 01 462 3日签订了《服务合同》(合同所涉**日电停车场管理系统及通道闸技术服务项目,以下简称“涉案项目”),该合同第四条约定:涉案项目的设备指导支装、调试、系统操作员培训完毕,经被申请人验收合格签字确认后(备注:被申请人签字工程验收清单时间是2 0 1 579日),被申请人七个工作日向申请人支付15%(即9 90 0 0元),支付时间应为2 0 1 572 1日,维保期满一年后(即2 01 678日),支付合同总金额全部余款3 30 0 0元。申请人已经履行了合同约定的全部义务,但迄今为止,虽经申请人多次催讨,被申请人未依约支付全部到期应付合同款及相关违约金。

    申请人的仲裁请求为:(一)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拖欠的合同款9 90 0 0元;(二)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以9 900 0元为基数,按每日千分之三的标准,从2 01 572 1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暂计至2 01 667日为9 56 34元);(三)裁决本案仲裁费由被申请人承担。

    申请人明确第二项仲裁请求中违约金的计算时间为:从2 01 572 1日起计算至2 0 1 667日止。

    被申请人答辩称:1.尽管《服务合同》约定在被申请人验收7个工作日后,向申请人支付合同总金额的15%,但在实际履行过程中,双方对相关付款内容做了变更,双方已协商好,**集团付款给被申请人后,被申请人再付清余款给申请人。由于涉案项目在另一个大工程内,涉案项目的两台设备出现故障,申请人清楚,尺有在申请人维修完设备后,**集团才向被申请人支付工程款,被申请人才能向申请人支付合同款,按照合同实际履行的情况,涉案项目的设备必须达到正常运行才能继续支付合同款;2.2 0151 02 4日涉案项目的两台设备发生故障,申请人至今拒绝到场维护,违反了合同第三条关于“设备发生故障申请人接到申请人通知后工作日四小时内,节假日八小时内必须到场维护”的约定,在申请人不履行维保义务时,被申请人暂不支付合同款是合理的,无需支付违约金,即2 01 51 02 4日后因申请人存在持续的违约行为,其无权主张违约金;3.即使计算违约金,申请人一般也会给予三个月的付款宽限期,也应从2 01 51 02 1日开始,而不是从2 01 572 1日开始;4.申请入主张按每日千分之三的标准计算违约金的标准过高,若仲裁庭未采信被申请人关于不支付违约金的答辩,请求调整违约金标准,因为逾期支付合同款造成的损失也仅限于利息损失。

    举证与质证

    (一)申请入围绕自己的主张提供并经被申请人质证的证据有:

    证据1:《服务合同》及《工程验收清单》。该证据证明涉案项目的设备在指导安装、调试、系统操作员培训等完毕后,经被申请人验收合格签字确认后,被申请人应在七个工作日支付申请人合同款9 90 0 0元,被申请人应按每日应付未付款的千分之三向申请人支付违约金。

    被申请人对《服务合同》及《工程验收清单》的真实性、合法性没有异议,对其关联性有异议,认为根据《服务合同》第三条第2款昀约定,在验收合格后,申请人应免费维保两年,设备发生故障,申请人应在接到通知后四小时内,节假日八小时内到场维护。

    (二)被申请入围绕自己的主张提供并经申请人质证的证据有:

    证据1:《微信聊天记录》。该证据证明2 0 1 51 02 4日之后申请人停止对设备进行维保服务。

    申请人对该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没有异议,对其关联性有异议,认为该9 90 0 0元的余款应该在2 0 1 51月份设备安装好后,就应该给申请人,但被申请人一直到2 0 1 57月份才验收,验收后,被申请人仍继续拖欠该9 90 0 0元合同款。

    证据2:《关于**项目道闸维修事宜函》(附带故障设备照片)。该证据证明**集团发过两次函件给被申请人,发现设备出现故障,设备需要维修,涉案项目全部设备中有两台设备故障,一个为道闸故障,一个设备浸水严重,当时验收的时候,没有故障。

    申请人对该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没有异议,对关联性有异议,认为被申请人验收后,就应该按约支付合同款。

    三、事实认定

    本案经开庭审理,根据当事人的陈述、举证、质证、辩论以及庭审调查情况,仲裁庭查明:

    2 01 462 3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服务合同》,约定按照被申请人的要求,申请人负责涉案项目的设计,并经被申请人审定后,进行涉案项目的设备指导安装、调试。合同第二条约定,项目工期为申请人收到被申请人第一期预付款之日起六十个工作日。合同第三条第1款约定,项目完工后,由申请人通知被申请人在3天内按被申请人审定的设计方案要求进行验收,如无质量问题即移交被申请人使用;合同第三条第2款约定,项目经双方验收合格之日起,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供免费维保两年,维保期内申请人确保系统的正常运作,设备发生故障申请人接到被申请人通知后工作日四小时内,节假日八小时内必须到场

维护。

    合同第四条约定,合同总金额为6 6 00 0 0元,合同签订后,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30%作为预付款,申请人收到该预付款后安排设备进场;项目主设备进场前,申请人通知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50%款项,申请人收到被申请人支付此笔费用后第二天必须安排发货进场;涉案项目的设备指导安装、调试、系统操作员培训等完毕后,经被申请人验收合格签字确认后,被申请人在七个工作日向申请人支付15%款项并开始维保期两年,维保期满一年后七个工作日内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剩余5%

    合同第六条约定,如果被申请人不按合同规定付款,超过期限每天按应付未付款的3%0向申请人支付违约金。

    2 01 579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出具《工程验牧清单》,载明:涉案项目已完成,请被申请人予以验收。被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予以签字验收。

    双方庭审中确认:

    (一)2 01 51 01 4日至2 01 51 02 4日期间,双方曾沟通设备维修及付款的事宜。

    (二)2 01 51 22 5日及2 01 611 0日,侨鑫集团分别出具了两次涉案项目设备故障事件报告,并于2 0 1 632日及2 0 1 632 5日就故障设备分别发函至被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处理设备故障。

    (三)本案争议焦点为: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先支付完合同款9 90 0 0元,才进行设备维修;被申请人要求申请人先维修后,才支付合同款9 90 0 0元。

    四、仲裁庭意见

    根据上述查明的事实,仲裁庭的意见为:

    (一)关于合同效力问题。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的《服务合同》是双方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订立的,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签约的主体适格,内容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当事人应当依约履行。

    (二)关于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支付拖欠的合同款9 90 0 0元的请求。

    申请入主张,其已按约完成了涉案项目,被申请人本应在2 01 579日验收合格签字确认后七个工作日支付合同总金额的15%(即9 90 0 0元),但被申请人至今均未支付。被申请人抗辩称,在实际履行过程中,双方已变更原合网,设备出现故障,只有在申请人维修完设备,**集团付款给被申请人后,被申请人再付款给申请人。仲裁庭认为,依据《服务合同》第四条的约定,涉案项目经被申请人验收合格签字确认后,被申请人应在七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支付合同总金额的15%,同时申请人开始对涉案项目进行维保两年,维保期满一年后七个工作日内被申请人再向申请人支付合同总金额5%的余款。被申请人称双方已就《服务合同》中付款条件作了变更,但其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关于**项目道闸维修事宜函》(附带故障设备照片)等证据均不足以证明,原因有二:第一,聊天记录和维修事宜函所提及内容无法显示双方已明确表示对原合同内容进行修改;第二,设备验收合格后的设备故障属维保范围,且合同总金额5%的余款在维保期满一年后才支付,故设备故障不能作为被申请人不支付验收后15%合同总金额款项的理由。综上,在没有其他证据显示双方有对原合同作出过变更的情况下,仲裁庭对申请人的主张予以支持。被申请人应向申请人支付合同款9 90 0 0元。

    (三)关于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按应付未付款每日3%0的标准向其支付违约金的请求。

    被申请人本应于2 01 572 0日前支付合同款9 90 0 0元,但其至今未支什,已属逾期,依据《服务合同》第六条的约定,被申请人逾期付款,应每天按应付未付款的3%0支付违约金。但仲裁庭注意到,双方曾多次就涉案项目故障设备的维修事宜进行沟通,但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支付完合同款9 900 0元后才予以维修,直到2 01 632 5日设备依然存在故障,故申请人在设备维保上存在一定过错。现被申请人称违约金标准过高,请求予以调整,仲裁庭根据公平合理原则,将违约金计算标准调整为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从逾期之日即2 01 572 1日起计算至2 01 667日止,有合同及事实依据,且没有加重被申请人的责任,仲裁庭予以支持。因此,违约金以9 90 0 0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标准,从2 01 572 1日计算至2 01 667日止。

    (四)关于仲裁费的承担。

    本案是由于被申请人拖欠合同款项引起,因此本案仲裁费96 09元,由被申请人承担。

    五、裁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仲裁庭裁决如下:

    (一)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合同款9 900 0元;

    (二)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以9 900 0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标准,从2 01 572 1日计算至2 01 667日止);

    (二)本案仲裁费96 0 9元,由被申请人承担(该费用已由申请人预缴,本会不作退回,由被申请人应迳付申请人)。

    上述裁决被申请人应付申请人的款项,自本载决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支付给申请人。逾期支付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处理。

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独任仲裁员   黄穗华

二〇一六年十月三十日

秘书   郑树


以上内容由张晓倦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法律快车建议您致电张晓倦律师咨询。
张晓倦律师
张晓倦律师
帮助过 9299 万人好评:88
  • 经验丰富
  • 态度好
  • 解答快
广州市越秀区环市东路339号广东国际大厦A座7楼、17楼
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张晓倦
  • 执业律所:广东安国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 执业证号:14401*********227
联系本人CONTACT ME
  • 服务地区:广东-广州
  • 地  址:
    广州市越秀区环市东路339号广东国际大厦A座7楼、17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