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晓倦律师

张晓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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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地区:广东-广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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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手机判多久

来源:张晓倦律师
发布时间:2016-0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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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5)穗黄法刑初字第9 7 5

    公诉机关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唐*,男。因本案于2 0 1 51 16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月1 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广州市黄埔区看守所。

    辩护人张晓倦,系广东安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邹燕清,系广东安国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检察院以穗埔检刑诉[2015] 95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唐*犯盗窃罪,于2 01 51 21 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孙靖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唐*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 0 1 51 02 8日凌晨,被告人唐*在本区*一无名按摩店内,盗走被害人曾*的三星牌手机1部(价值3 3 0 8元)。同年1 16日,被告人唐*再次途径上址门前时被被害人曾*人赃并获。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已构成盗窃罪,并建议本院对被告人判处拘役,并处罚金。

    被告人对指控的上述犯罪事实、罪名和随案移送的证据及量刑建议均没有异议。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所盗财物已发还被害人,并获得被害人的谅解;被告人实施盗窃系临时起意,主观恶性较小;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希望法庭能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唐*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归案后能坦白交代自己的罪行,且所盗物品已发还被害人,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所提量刑建议,符合本案事实及体现了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本院予以采纳。辩护人所提从轻处罚的意见符合本案事实,本院亦予采纳。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 0 1 51 16日起至2 01 625日止),并处罚金一千元(罚金在本判决生效次日起十日内缴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审判员   张春节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廖茜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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