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晓倦律师

张晓倦

律师
服务地区:广东-广州

擅长:合同纠纷,劳动纠纷,知识产权,婚姻家庭,刑事案件,综合

抢劫判多少年

来源:张晓倦律师
发布时间:2014-03-19
人浏览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 013)佛南法刑初字第2 6 9 0

    公诉机关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X,男,XXX日出生于XX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XXXX组,2 0 1 372 9日因本案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4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

    被告人X,男,XXX日出生于XX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XXXX组,2 0 1 372 9日因本案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4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

    张晓倦,广东安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以佛南检刑诉[2013] 249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XX犯抢劫罪,于2 0 1 31 15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全、代理检察员张鹏出庭支持公诉,两被告人及被告人黄英的辩护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 0 1 362 0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XX伙同XX(均另案处理)和另一名外号叫“X”的男子(另案处理)经密谋后,驾车从XX镇到XXXX准备抢劫他人财物,并购买了一把小刀。后五人开车到XX路段,被害人X准备开启停放在该处的一辆X小汽车时,等候在该处的XXX三人立即跳下车并冲到X的小汽车两边的前门,打开车门威胁其不要动。过程中X被该伙用小刀划伤左耳部和脖子,脖子上的一条铂金项链被割断掉在车上,X驾车摆脱控制逃离现场。经价格鉴定,X被抢的铂金项链价值4 1 9 1 4元。经法医鉴定,X的伤势为轻微伤。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法庭出示了相关在案证据予以证实,并认为两被告人的行为均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两被告人已经着手实施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是犯罪未遂,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处罚。

    两被告人对公诉机关的指控均无异议。

    被告人X的辩护人认为被告人X在抢劫时并未发现被害人的铂金项链,没有将项链作为抢劫对象,且以其是从犯、犯罪未遂,具有立功情节,认罪态度较好为由,请求对其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公坼机关指控被告人XX抢劫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另据公安机关出具的情况说明查明,2 0 1 372 9日,公安机关在XX镇抓获被告人X后,X表示可以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同案犯X。后X在公安机关的监控下打电话约X出现,公安机关将X抓获归案。

    关于被告人X有否以被害人的铂金项链为抢劫对象问题。经查,被告人X伙同X等人抢劫被害人X的铂金项链的事实,有被害人X的报案陈述、证人X的证言及辨认笔录予以证实,且被告人XX在庭审中对公诉机关的指控亦表示不持异议,足以认定。因此,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缺乏事实根据,本院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人X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以暴力方法强行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所控罪名成立。两被告人持刀抢劫,且致一人轻微伤,酌情从重处罚。两被告人已经着手实施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是犯罪未遂,依法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被告人X协助公安机关抓捕同案犯,有立功表现,依法减轻处罚。两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酌情从轻处罚。采纳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被告人X积极参与实施本案的犯罪行为,与其他同案犯所起作用相当,不是从犯,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缺乏理据,本院不予采纳。依照《申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八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X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 0 1 372 9日起至2 0 1 612 8日止。罚金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 0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X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 0 1 37

2 9日起至2 0 1 572 8日止。罚金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 0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人民陪审员  郑悦东

人民陪审员  李渭雄

O一四年一月二十三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邱汉中

       

以上内容由张晓倦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法律快车建议您致电张晓倦律师咨询。
张晓倦律师
张晓倦律师
帮助过 9299 万人好评:88
  • 经验丰富
  • 态度好
  • 解答快
广州市越秀区环市东路339号广东国际大厦A座7楼、17楼
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张晓倦
  • 执业律所:广东安国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 执业证号:14401*********227
联系本人CONTACT ME
  • 服务地区:广东-广州
  • 地  址:
    广州市越秀区环市东路339号广东国际大厦A座7楼、17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