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晓倦律师

张晓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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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地区:广东-广州

擅长:合同纠纷,劳动纠纷,知识产权,婚姻家庭,刑事案件,综合

六级工伤如何进行赔偿

来源:张晓倦律师
发布时间:2013-0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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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天河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裁决书

    ( 2012)穗天劳仲案非终字第1 04 7

    ( 2012)穗天劳仲案终字第1 5 4 3

    申请人X,男,身份证号码:X,住址:四川省XXXX号。

    委托代理人张晓倦,广东安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湖北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XX大道X号。

    法定代表人X

    委托代理人X,被申请人项目经理;张树辉,广东昊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X诉被申请人湖北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资、二倍工资差额、高温津贴、工伤医疗费用、伙食补助费、停工留薪期护理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劳动争议案,本委受理后,依法由仲裁员杨博公开开庭独任合并审理。申请人X及其委托代理人张晓倦,被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张树辉到庭参加仲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诉称:申请人于2 0 1 192日入职被申请人处,工作岗位为水电安装工,工作地点在天河区珠江新城花城广场,基本工资为1 6 0元/天,每天工作8小时。申请人于2 0 1 11 02 4日发生工伤,广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于2 01 266日鉴定申请人的伤情为六级伤残,医疗期从2 0 1 11 02 4日至2 0 1 242 7日。被申请人未为申请人缴纳工伤保险。申请人于2 0 1 242 8日请求依法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穗天劳仲案字第1 04 7号):

    一、2 0 1 192日至2 0 1 242 7日期间工资3 5 4 4 0元;

    二、2 0 1 11 02日至2 0 1 242 7日期间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3 3 2 0 0元;

    三、2 0 1 19月至2 0 1 11 0月高温津贴3 0 0元;

    申请人于2 0 1 262 5日请求依法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穗天劳仲案字第1 5 4 3号):

    四、2 0 1 11 02 4日至2 0 1 262 0日期间工伤医疗费用3 4 3 9 2 7元;

    五、2 0 1 11 02 4日至2 0 1 262 0日期间住院治疗伙食补助费8 4 0 0元;

    六、2 0 1 11 02 4日至2 0 1 242 7日停工留薪期工资2 9 7 6 0元(当庭撤销);

    七、2 0 1 11 02 4日至2 0 1 242 7日期间停工留薪期护理费1 8 6 0 0元;

    八、一次性伤残补助金76800元;

    九、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38400元;

    十、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92000元。

    被申请人辩称:第一,申请人是临时工,无水电安装上岗证,申、被双方约定申请人工资标准为1 2 0元/天,申请人2 0 1 19月上班1 3天,1 0月上班21.5天,共计工资为4 0 2 0元,以上工资已结算完毕,另申请人月工资应为2 6 4 0元(1 2 0元×2 2天),被申请人同意支付申请人在2 0 1 11 02 4日至2 0 1 242 7日期间工资1 5 8 4 0元;第二,申请人在被申请人珠江新城花城广场从事杂工工作期间尚未办理入职手续,且申请人2 0 1 19月份绝大部分时间缺勤,处于试工期,被申请人无法确定申请人的入职态度,被申请人在申请人发生工伤后努力为其救治,因申请人处于治疗期,无法确定其工作岗位,故未与之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第三,申请人工作未满两个月,应按实际工作天数计算其高

温补贴;第四,被申请人已先行垫付申请人工伤医疗费用约3 5万元;第五,应按因公出差的7 0%计算申请人2 0 1 11 02 4日至2 0 1 242 7日期间的住院伙食费;第六,应按5 0元/天计算申请人2 0 1 11 02 4日至2 0 1 242 7日期间的护理费;第七,被申请人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故对该伤残等级不予确认。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于2 0 1 192日入职被申请人处任水电安装工,申请人于2 0 1 11 02 4日发生工伤。被申请人未为申请人参加工伤保险。

    关于申请人月工资标准问题。申请入主张申、被双方约定申请人月工资为4 8 0 0元,申请人每天工资与同事陈谷平的工资一样为1 6 0元。申请人提交《2 0 1 19月、1 0月考勤表》拟证明其主张。被申请人对《2 0 1 19月、1 0月考勤表》中的考勤天数予以确认,但对其证明内容不予确认。该《2 0119月、1 0月考勤表》显示申请人2 0 1 19月份出勤1 3天,2 0 1 11 01日至2 0 1 21 02 4日出勤22.5天,陈谷平每天工资为1 6 0元。被申请入主张申请人每天工资1 2 0元,工作时间按标准工时制来计算。被申请人未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

    关于伤残问题。申请人于2 0 1 11 02 4日发生事故伤害并被认定为工伤,于当日入院治疗,申请人提交《工伤认定决定书》和《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拟证明其主张。被申请人对《工伤认定决定书》予以确认,对《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不予确认,认为其未收到过该《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将提起复查,另本委于2 0 1 281 4日调查时被申请人称其第一次收到《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在2 0 1 251 4日本委向被申请人送达申请书副本时,其无法提供《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的复查受理书。该《工伤认定决定书》载述:“湖北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员工X2 0 1 11 02 492 5分左右,受单位安排,在广州花城广场负一层商场公共部部分机电安装工程工地安装排水阀门时,不慎从人字梯上摔下受伤。经广州市第二人民医院诊断为……。何江贵受伤的情形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现认定为工伤’’。该《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载明:  “申请主体:X……鉴定结论:劳动功能障碍程度(伤残等级):六级,医疗期:从2 0 1 11 02 4日至2 0 1 242 7日……’’。

    关于2 0 1 192日至2 0 1 242 7日期间工资问题。申请入主张被申请人未支付其2 0 1 192日至2 0 1 242 7日期间工资。被申请入主张其已将申请人2 0 1 192日至2 0 1 11 02 3日期间工资4 0 2 0元交付申请人带班负责人,并愿意

支付申请人2 0 1 11 02 4日至2 0 1 242 7日期间工资1 5 8 4 0元。被申请人未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

    关于二倍工资差额问题。申请入主张其在职期间被申请人未与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被申请人主张申请人在被申请人珠江新城花城广场从事杂工工作期间尚未办理入职手续,且申请人2 0 1 19月份绝大部分时间缺勤,处于试工期,被申请人无法确定申请人的入职态度,被申请人在申请人发生工伤后努力为其救治,因申请人处于治疗期,无法确定其工作岗位,故未与之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申、被双方均未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

    关于高温津贴问题。申请入主张申、被双方无关于高温补贴的约定,但其在建筑工地的室内及室外工作,虽无热源,仍属高温作业人员,被申请人应支付其2 0 1 19月份至2 0 1 11 0月份高温津贴。被申请入主张申请人负责室内装修工作,不属于高温作业人员。申、被双方均未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

    关于工伤医疗费用问题。申请入主张被申请人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其在2 0 1 11 02 4日至2 0 1 262 0日期间共花费医疗费34 6 8 0 7元(3 4 3 9 2 7+2880元),被申请人已支付申请人341341. 47元,还应支付该段期间的医疗费差额。申请人提供《住院病人欠费通知单》和《医药用品及检查费用》拟证明其主张。被申请人对《住院病人欠费通知单》和《医药用品及检查费用》予以确认。该《住院病人欠费通知单》载明:  “何江贵,

住院号0 0 0 0 0 5 3 5 6 4,床号1 1 1 8,于2 01 11 02 4日入院,至今住院费用达341341. 47元,已经超支7841. 47元……2 0 1 262 5日”,  <医药用品及检查费用》显示医药费用及检查费用合计2 8 8 0元。被申请人同意再支付申请人医疗费2 8 8 0元,但不同意支付另外的7841. 47元。本委向广州市第十二人民医院调取申请人住院期间住院费用明细表《十二人民医院住院费用分类明细表》,该《十二人民医院住院费用分类明细表》显示申请人2 0 1 11 02 4日至2 0 1 242 7日期间共花费医疗费用337587. 72元。

    关于2 0 1 11 02 4日至2 0 1 262 0日期间住院治疗伙食补助费用问题。申请入主张被申请人应支付其2 0 1 11 02 4日至2 0 1 262 0日期间住院治疗伙食补助费用。被申请入主张应按因公出差的7 0%支付申请人2 0 1 11 02 4日至2 0 1 242 7日期间的住院伙食费。

    关于2 0 1 11 02 4日至2 0 1 262 0日期间护理费问题。申请入主张被申请人曾聘请申请人两个亲戚护理申请人,一个从2 0 1 11 11护理到2 0 1 11 12 3日,另一个从2 0 1 11 02 4日护理到2 0 1 219日,其不清楚被申请人是否

支付该两名亲戚的护理费,但申请人妻子在2 0 1 11 02 4日至2 0 1 262 0日期间一直在护理申请人,被申请人应支付其妻子护理费。被申请入主张其已足额支付申请人两名亲戚护理费。申、被双方均未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

    关于申请人离职问题。申请入主张其未向被申请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其停工留薪期满后也未回被申请人处上班,因为其一直在住院。被申请人确认申请人未向其提出解除劳动关系,亦确认申请人停工留薪期满后未回被申请人处上班。

    申请人当庭撤销第六项仲裁请求。

    申请人分别于2 0 1 242 8日、2 0 1 262 5日申请劳动仲裁。

    上述事实,有庭审笔录、录音、录像、当事人陈述及相关书证为凭,证据确凿,足以认定。

    本委认为:关于申请人月工资标准问题。被申请人未提供证据证明申请人每天工资为1 2 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分第六条之规定,被申请人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故本委采信申请人的主张,认定申请人每天工资为1 6 0元。另申请人虽主张其月工资为4 8 0 0元,但其提交的《2 0119月、1 0月考勤表》无法证明申请人每月上班天数为3 0天,故本委对申请人关于每月上班3 0天的主张不予采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之规定,申请人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故本委对被申请人的主张予以采信,认定申请人工作时间采标准工时制,月工资为3 4 8 0元(1 6 0元/天×21. 75天)。

    关于申请人离职时间问题。申、被双方均确认申请人自2 0 1 242 8日起未为被申请人提供劳动,申请人亦要求被申请人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以及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本委视为申、被双方于申请人停工留薪期满后次日即2 0 1 242 8日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关系。

    关于《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效力问题。被申请人自认其第一次收到《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是在本委向被申请人送达申请书副本之时,本委于2 0 1 251 4日送达《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于被申请人,但被申请人于2 0 1 281 4日仍表示未收到广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更无法提供《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或复查受理通知书。被申请人明知广州市劳动能力

鉴定委员已经做出《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却迟迟不去领取,本委视为被申请人放弃这一权利,并认可《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的鉴定结论。    关于申请人第一项仲裁请求。被申请人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已支付申请人2 0 1 192日至2 0 1 11 02 3日期间工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和《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十条第一款之规定,被申请人应支付申请人2 0 1 192日至2 0 1 11 02 3日期间工资5 6 8 0[160元×(1 3+22.5天)]。故本委对申请人关于2 0 1 192日至2 0 1 21 02 3日期间工资的请求予以支持,具体金额以本委核算为准。另申请人医疗期从2 0 1 11 02 4日至2 0 1 242 7日,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被申请人应支付申请人2 0 1 11 02 4日至2 0 1 242 7日停工留薪期工资2 1 5 6 0(160元/天×6+3480元/月X5个月+16 0元/天x20)。故本委对申请人关于2 0 1 11 02 4日至2 0 1 242 7日期间工资的请求予以支持,具体金额以本委核算为准。综上,本委对申请人第一项仲裁请求予以支持,具体金额以本委核算为准。

关于申请人第二项仲裁请求。被申请人确认其未与申请人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且未提供证据证明申、被双方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之责任在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之规定,被申请人应支付申请人2 0 1 11 02日至2 0 1 242 7日期间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2 4 0 8 0元(3 4 8 0元/月x6个月+3480元/月÷21. 75x20天),故本委对申请人第二项仲裁请求予以支持,但具体金额以本委核算为准。   

关于申请人第三项仲裁请求。虽申请入主张其主要工作在建筑工地的室内或者室外,但申请人的职位属于水电安装工,根据《关于非高温作业人员发放高温津贴的意见》  (粤人社发[2010]19号)的规定,申请人属非高温作业人员,非高温作业人员的高温津贴应与被申请人协商确定,而被申请人并没有关于非高温作业人员高温津贴的相关规定,且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也没有关于高温津贴的约定。申请人现要求高温津贴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故本委对申请人的第三项仲裁请求不予支持:

    关于申请人第四项仲裁请求。广州市第十二人民医院出具的《十二人民医院住院费用分类明细表》显示申请人2 0 1 1i 02 4日至2 01 242 7日期间在广州市第十二人民医院住院期间共花费医疗费337587. 72元,但申请入主张被申请人已支付其医疗费341341. 47元,被申请人已支付之费用多于其应支付之二伤医疗费用,故本委对申请人关于2 0 1 11 02 4日至2 0 1 242 7日期间医疗费的请求不予支持。另申请人虽主张其自2012

42 8日至2 0 1 262 0日仍在广州市第十二人民医院住院,但申请人医疗期已于2 0 1 242 7日结束,如前所述,申、被双方已于2 0 1 242 8日解除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申请人关于2 01 242 8日至2 0 1 262 0日期间医疗费的请求缺乏法律依据,故本委对申请人关于2 0 1 242 8日至2 0 1 262 0日期间医疗费的请求不予支持。综上,本委对申请人第四项仲裁请求不予支持。   

关于申请人第五项仲裁请求。根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被申请人应支付申请人2 0 1 11 02 4日至2 0 1 242 7日住院治疗期间的伙食费6 5 4 5[50元/天×7 0%×(8+30+31+31+29+31+27天)]。另外,申请人医疗期(停工留薪期)已于2 0 1 242 7日结束,本委亦认定申、被双方已于2 0 1 242 8日解除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申请人关于2 0 1 242 8日至2 0 1 262 0日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的请求缺乏法律依据,故本委对申请人关于2 0 1 242 8日至2 0 1 262 0日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的请求不予支持。综上,本委申请人第五项仲裁请求予以部分支持,具体金额以本委核算为准。

    申请人当庭撤销第六项仲裁请求,属于申请人对其自身权利的自由处分,本委予以尊重和准许。

    关于申请人第七项仲裁请求。依庭审查明的事实和证据表明,申、被双方均确认被申请人曾聘请申请人的两亲戚护理申请人,一人从2 0 1 1111护理到2 0 1 11 12 3日,另一人从2 0 1 11 02 4日护理到2 0 1 219日,根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六条第四款之规定,参照《关于发布广州市2 0 1 2年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的通知》之规定,简单体力劳动工指导价的平均数为2 3 8 2元,被申请人应支付申请人2 0 1 211 0日至2 0 1 242 7日期间护理费8598. 25(2382元/月÷3 1天×2 2+2382元/月÷3 0天×2 7+2 382元/月×2个月)。故本委对申请人第七项仲裁请求予以部分支持,具体金额以本委核算为准。

    关于申请人第八项、第九项和第十项仲裁请求。根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三条之规定,被申请人应支付申请人一次性伤残补助金5 5 6 8 0元(3 4 8 0元/月×16个月)、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 3 9 2 0 0元(34 8 0元/月×40个月)、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2 7 8 4 0元(3 4 8 0元/月x8个月)。故本委对申请人上述请求予以支持,具体金额以本委核算为准。

    本案经调解无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之规定,参照《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十条,  《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关于发布广州市2 0 1 2年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的通知》、《关于非高温作业人员发放高温津贴的意见》之规定,本委对穗

天劳仲案字第1 0 4 7号案裁决如下:

    一、被申请人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一次性支付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 0 1 192日至2 0 1 11 02 3日期间工资5 6 8 0元,2 0 1 11 02 4日至2 0 1 242 7日停工留薪期工资2 1 5 6 0元;

    二、被申请人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一次性支付申请人2 0 1 11 02日至2 0 1 242 7日期间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2 4 0 8 0元;

    三、驳回申请人本案其他仲裁请求;

    本委对穗天劳仲案字第1 5 4 3号案裁决如下:

    一、被申请人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一次性支付申请人2 0 1 11 02 4日至2 0 1 242 7日住院治疗期间的伙食费6 5 4 5元;

    二、被申请人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一次性支付申请人2 0 1 211 0日至2 0 1 242 7日期间护理费8598. 25元;

    三、被申请人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一次性支付申请人一次性伤残补助金5 5 6 8 0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 3 9 2 0 0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2 7 8 4 0元;

    四、驳回申请人本案其他仲裁请求。

    申请人于2 0 1 242 8日申请仲裁的穗天劳仲案字第1 0 4 7号为非终局裁决,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决,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

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申请人于2 0 1 262 5日申请仲裁的穗天劳仲案字第1 5 4 3号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劳动者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之情形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员:杨 

  O二年九月二十九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员:林玉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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