汪文峰律师

汪文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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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地区:广东-深圳

擅长:债权债务,房产纠纷,婚姻家庭,刑事案件,公司企业

同居关系成功争得房产

来源:汪文峰律师
发布时间:2013-1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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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简介:

  张某(男方)与黄某(女方)经人介绍认识,后双方同居。同居期间,以张某的名义购房一套,定金由黄某以现金支付,但发票登记的是张某的名字。首付款由张某支付,房屋装修由双方共同承担。购房后的按揭贷款一直由黄某承担。后双方发生矛盾,无法继续共同生活,双方分手。黄某要求分割房产,但因房产证办的是张某一人的名字,张某拒绝。经多次协商,无法达成一致,黄某奈,只好起诉到法院。

  争议焦点:

  该房产是张某个财产还是共同财产,如果是共同财产,又该如何分割。

  律师办案经过:

  本站律师接受黄某的委托,详细了解了案情。作出如下分析,因原、被告属于同居关系,同居关系的财产并非当然共有。如果一方要想分割,必须要能证明该财产是双方共同出资。因此出资证明是关键。办案过程中发现原、被告就该房产的产权有个书面约定,既双方各占50%,且原告黄某还贷是通过银行转账,完好保持了付款记录。因此向法院提交了产权约定及还贷证明,虽然支付定金的凭证无法找到,但已无太大影响。

  法庭审理

  原告观点:

  1、原告认为原告、被告签订的产权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应受法律的保护,且房屋贷款部分一直由原告支付,原告有实际出资,因此该房产属于共同财产,应按约定比例来分割。

  被告观点:

  1、被告认为,房产是由被告购买,理由是首付款是由被告支付,且房产证产权人为被告。

  2、原、被告所签协议是被迫签订,不是被告的真实意思表示。

  3、原告的还贷应属借款,原告无权主张分割房产。

  4、即使分割,被告的出资也远大于原告,不应平分。

  法院裁判:

  法院审理后,采纳了本律师的代理意见,认为双方签订的产权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判决房产归被告所有,但应补偿原告50%的房屋折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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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汪文峰
  • 执业律所:广东际唐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 执业证号:14403*********7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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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福田区南园路68号上步大厦23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