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平兴律师

明平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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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长:合同纠纷,公司企业,婚姻家庭,刑事案件

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无时效

来源:明平兴律师
发布时间:2012-0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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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胡某的妻子熊某突然提出要其搬离现所居住的房产。理由是“我与你早已离婚,你不应该再跟我居住在一起“。但胡某讲当初说好是为了逃避计划生育面假离婚的,干嘛以假当真了呢?胡某真是有苦也说不出,但还只得自认倒霉。之后,胡某提出要求分割还登记在熊某名下的共同财产别墅两套。一审法院驳回胡某的诉讼请求,理由是胡某当初与熊某离婚时已写明”元共同财产分割“,并且在离婚后两年内并未提出再次分割共同财产,并且胡某是明知有共同财产存在的。过了二年后提起诉讼,已过诉讼时效。胡某真是个冤大头了,当时说是假离婚,怎么可能要求分割共同财产呢?更何况,胡某从未离开过共同财产,所以并无侵权之说。律师认为:夫妻共同财产不受2年诉讼时效限制,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一条规定 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为两年,从当事人发现之次日起计算,但是,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八条有规定 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的,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分割。二审法院采纳了律师的意见,支持了胡某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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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明平兴
  • 执业律所:广东博浩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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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证号:14401*********2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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