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婚生子有继承权
2008年11月28日,家住塘厦镇的刘有财(化名)因交通事故身亡。刘有财生前已婚,并生育一对儿女。但是,刘有财生前与他人长期同居生活,并生育一子刘少强(化名)。
此前,刘有财曾写有遗嘱,约定若自己去世,遗产由两个儿子刘少坚(化名)和刘少强各得一半,并且附义务于刘少坚,要求其抚养刘少强。
刘有财车祸去世后,其家属获赔50万元,刘少强及刘有财的其他继承人已进行了分割。
因刘有财生前遗有房屋,刘少强要求分割房产,但未果。于是,刘少强便将刘有财婚生儿女以及刘有财的母亲、妻子告上法庭,要求分割刘有财遗产。
法院判定非婚生子有继承权
市第三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刘有财在遗嘱中对自己的财产进行处分部分有效,应予支持。刘有财遗留的房屋是夫妻共同财产,刘有财只对其中一半有处分权。根据遗嘱,刘少强应继承一半,即房屋的四分之一。
法院从有利于当事人的生产、生活角度出发,对房屋的价值进行评估,并判令房屋的一半归刘少坚所有,刘少坚折价补偿给刘少强。
法庭上,刘少坚又提出,既然刘少强要求分割财产,那么也应承担刘有财生前所欠债务6万多元。对此,市第三法院根据权利义务对等的原则,认定刘少强也应承担刘有财生前一半债务。
法官说法
婚生非婚生子女权益平等
本案主审法官、市第三法院罗法官认为,最高人民法院近期公布了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征求意见稿,意见稿中拟对“小三”进行规制,即有配偶者与“小三”之间约定的财产性补偿,法院不予支持。该规定是对“小三”生存空间的压缩,能更好地维护婚姻家庭稳定。但本案涉及的并非“小三”的权益,而是“小三”所生子女的权益。按照现行法律规定,非婚生子女的权益与婚生子女的权益是平等的,不能因为父母的过错而剥夺了子女的相关权益。
本案中,因刘有财生前有立遗嘱,刘少强则可以按照遗嘱内容进行遗产继承。但即便刘有财没有立遗嘱,根据法定继承的规定,刘少强也是可以主张继承法律规定的那部分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