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天翔律师

谈天翔

律师
服务地区:江苏-扬州

擅长:债权债务,房产纠纷,婚姻家庭,劳动纠纷

离婚子女抚养权纠纷

来源:谈天翔律师
发布时间:2010-0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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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 理 词

尊敬的审判员:
原告周祥玉诉被告杨明红离婚纠纷一案,现本律师受江苏润扬律师事务所指派,担任被告方委托代理人,依法出庭参加诉讼活动,现对该案发表代理意见如下:
一、原、被告双方2006年8月经人介绍认识、相处并结婚,并于2007年6月生育一子。至今已共同生活了近4年时间,虽然夫妻之间发生过磕磕碰碰,但经过这么多年的生活,彼此都已深深了解对方,为了使全家三口过上幸福的生活,经双方共同努力,生活正在慢慢变好,小孩子也正上幼儿园,一家人相亲相爱。而且,从今天的庭审活动可以看出,原告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夫妻双方感情已经破裂,故请求法院判决不准离婚。
二、如法院判决双方离婚,婚生子应随被告共同生活,婚生子随母亲生活,更有利于其成长。
1、2007年6月,被告十月怀胎,在苏北医院生一男孩,小孩刚出生,原告父母和姐姐就说,要是女孩多好,不像男孩以后负担重。出院后,原告母亲就说,一代管一代,世上哪有奶奶管孙子的。不久,原告母亲就回宝应爷爷那边了。为抚养照顾小孩,被告在小区楼下找了一份的工作,还找了一个纸箱子,把小孩放在里面。工作三年,小孩也寸步不离带了三年。此后,小孩大了一些,被告换了几份工作,但从没有让小孩离开自己(证据目录一、二、三)。相反,原告因开车时长在外,以及其有喜欢在外喝酒玩耍的习性,小孩感情与其生疏。有一次原告在外喝酒后回家,以酒三分醉向被告发脾气,甚至对被告实施家庭暴力(证据目录四),小孩在一旁哭闹恳求原告不要打被告。此事给小孩幼小心灵带来很大阴影。综上,小孩从出生至今一直和被告生活在一起,人们常讲天下母爱最伟大,而事实也是小孩和母亲最亲近。请法庭充分考虑小孩随母长期生活这一现实情况,如将小孩判离母亲,将对小孩性格形成及将来健康成长极为不利。
2、原告身性品行不良,不利于对子女的教育,不利于小孩身心健康成长,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证据目录五)。
3、被告有固定工作,工资虽不高,但足以抚养小孩,而原告开出租,收入不稳定,而且需要外在出车,不能定时定点接送小孩上学,不具备抚养照顾小孩的基本条件(证据目录六)。
4、经了解,被告全家支持被告抚养婚生子,小孩外公强烈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被告照顾小孩,并愿意提供住房供杨明红母子居住。
综上,根据最高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三、四条的规定,杨明红具有抚养婚生子的优势条件,更利于小孩的健康成长,因此恳请法庭将小孩判决由女方抚养。
三、如小孩判杨明红抚养,请求法院依法判决周祥玉支付抚养费。
四、本案诉讼因原告周祥玉而起,因此请求法院判令其承担诉讼费。
以上意见请采纳。
代理律师:谈天翔
二0一0年四月
案件结果:本案经庭审调查及激烈的法庭辩论,使原告感到自身对家庭婚姻走到今天负有一定的责任,并在法官的说服教育下,最终原告同意将婚生子交由被告杨明红抚养,每月支付抚养费400元,财产各半分配,婚生子教育、医疗费用凭票各半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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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谈天翔
  • 执业律所:江苏润扬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 执业证号:13210*********3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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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扬州市邗江中路439号琼都宾馆隔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