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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长:公司企业,房产纠纷

男女朋友分手共同购买房产如何处理

来源:杨东律师
发布时间:2014-0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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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东律师:男女朋友分手共同购买房产如何处理
【案例分析】
2012年,张男和李女经人介绍相识,后正式确立恋爱关系。双方打算结婚便着手买房事宜,由于李女家庭经济状况不好,所以买房的首付款都是张男家里出的,贷款也由张男一人归还。但是为表示真心,张男把李女的名字也一起登记在房地产权证上。
谁知好景不长,因为两人性格不合,李女向张男提出分手。无奈张男也同意分手,但表示要李女配合将房产证名字去掉。而李女坚决不予配合,称要去名可以,要给一半的房屋折价款。张男说明明全是我出的钱,你凭什么有份?李女说我有份的,房产证有我的名字。最后张男委托律师将李女起诉到法院。
【判决结果】
法院经过审理查明所有购房款(包括首付及还贷)确为张男所出,虽然房产证及贷款合同都有李女的名字,但其并未实际出资,就房屋的贡献度而言,明显张男大于李女。最后判决房屋所有权归张男,张男支付房屋总价10%的折价款作为补偿给李女。
【律师分析】
本案承办杨东律师分析表示,像此类因为恋爱关系期间共同买房,最后因分手要求分割房产的案件,实践中非常之多。虽然表面上看法律关系较为简单,但实际处理起来却非常复杂。主要涉及以下几个问题:
1、 张男与李女对系争房屋到底是共同共有还是按份共有?
按照《物权法》的相关规定,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可见,有约定按约定,没有约定原则上是按份共有。但是在实践中房地产交易中心在登记时会让买房者予以明确共同共有还是按份共有,这时候很多人都不知道这后面的法律意义。一般都选择登记为共同共有,事后没有问题也不会提出异议。而这事实上等于是双方约定为共同共有。杨东律师表示本案中基于房产登记原则上来看,其房屋产权份额应双方对半分。
2、 张男与李女主张系争房屋分割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如果涉及按份共有的话,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提出要求分割。而涉及共同共有人要在丧失共有基础(如离婚、分手等)或者重大理由(如生病急于用钱等),才可以提出分割请求。杨东律师表示本案中张男与李女因感情不合分手,双方男女朋友的身份关系不存在了,现在提出分割是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的。
3、 司法实践中对恋爱购房分手后如何分割?有什么原则或标准呢?
在共有关系终止时,对共有财产分割,一般原则是,有协议的按照协议处理,没有协议的,则要考虑共有人对共有财产的贡献大小,对于没有出资的一方应当合理确定其份额。如何合理确定其份额呢?杨东律师表示其实上海高院对此类案件也有相关的指导意见,一般以10%到30%的份额为宜。换句话说就房屋所有权归属应认定为出资方,对于未出资方一般给予10%到30%的份额房屋折价款。
【律师提醒】
对此,杨东律师也提醒恋爱中的男女,对于购买房屋、车辆或者贵重物品,双方应尽量通过书面方式进行约定,明确相应的权利义务。这样不仅能防止日后纠纷的产生,也能有效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当然协议本身应遵循自愿及公平原则,否则也可能影响协议的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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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杨东
  • 执业律所:上海星图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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